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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山西省盂县X镇X村。2010年10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日6时,被告人武某驾驶晋x/x东风牌重型半挂车(甲车)在魏哈公路大岔乡X路口处,与前方公路右侧依次停放的李某州驾驶的车(乙车)、王永怀驾驶的车(丙车)、刘某雨驾驶的车(丁车)相继追尾相撞,致被告人本人受伤,以及其车上乘员张智霖当场死亡,甲、乙、丙三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武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向法庭提交了道路交通肇事现场勘查笔录、勘察表及照片、证人证言、法医学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武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同时法庭另查明,案发后在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主持下被告人驾驶车辆的车主李某与本次事故的各被害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张智霖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赔偿李某州车辆损失人民币x元;赔偿王永怀车辆损失人民币x元。以上赔偿费用均已实际给付。并有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察表、现场照片、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检验报告、被告人驾驶证及肇事车辆行驶证、证人田某、李某、刘某证言、被告人武某的供述、府谷县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被害人之兄张智勇(被害人之妻韩季萍的全权委托代理人)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肇事后,被告人能积极采取抢救措施,且其车辆所有人积极与各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及时给付了赔偿款,弥补了各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武某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武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杜奇云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二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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