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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杨某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邹某夏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

被告杨某

被告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邹某

被告夏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4月9日10时20分,被告杨某驾驶沪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本市X路X路口与行人孟某澜相撞,孟某澜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杨某负全部责任,孟某澜不负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应赔偿原告孟某死亡赔偿金人民币x元、丧葬费人民币x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x元、误工费人民币x元、交通费人民币5033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x元,共计人民币x元(不包括被告杨某已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具体金额凭据),扣除被告杨某已经支付的人民币x元,被告杨某实付原告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杨某应于2010年8月11日前支付人民币x元,余款应于2010年10月8日前支付原告;

二、被告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邹某、被告夏某对上述被告杨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24.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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