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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苏民初字第38号原告李孝勇与被告徐贵明、徐益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徐贵明、徐益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孝勇诉你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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