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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3日23时40分,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载乘南召县X乡X村南沟西组村民曹××,沿S231线自南向北行驶至S231线x+100M处(皇后苏湾岭)时,与对向由皇后乡X村竹北组村民李××驾驶的鄂x号小型轿车迎头相撞,被告人高某某从鄂x号车前挡风玻璃处摔进驾驶室,曹××被甩在鄂x号车后边,致使高某某本人和曹××及轿车乘坐人徐××均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均损坏。曹××、高××均被送往医院救治。为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高某某于2009年10月11日从南召县X镇小关卫生院出院后逃逸,10月14日曹××经抢救无效死亡,10月15日公安机关立案,11月17日将高某某刑事拘留上网追逃,11月28日高某某被郑州警方抓获,11月30日高某某被带回南召县公安局并被刑事拘留。经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检验:曹××死于颅脑损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徐××、冯××等人的证言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且酒后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无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可予以酌情从重判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8日起至2013年6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罡

审判员李克仁

审判员晋喜盈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尹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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