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被告上海某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某路店。
委托代理人董某,上海某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员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于2010年2月28日在被告处购买万基蜂胶2瓶,价值人民币536元。后原告发现该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作为普通食品使用,经与被告交涉后,被告同意退一赔一。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货款人民币536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53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某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某路店归还杨某人民币536元;
二、某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某路店赔偿杨某人民币536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海某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某路店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红林
书记员张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