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案参加诉某,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她与被告是同村X组的邻居,后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她与被告于2000年1月登记结婚,并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婚后她与被告夫妻关系很平常,也很一般。但是自从被告买了一辆农用车之后,就经常喝酒,酒后到家就对她打骂,她是为了孩子,一直容忍,但被告却变本加厉,特别是近几年来,被告对她不管不问。现在她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恳求法院依法判决她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根据庭审调查及原告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双方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01年1月1日结婚,同年9月21日生一女孩王某娇。婚后二人感情一般,生活中时有吵闹。2004年为照顾女儿上学,原告搬至县城居住。现原告认为,被告在家庭生活中处理各种事宜,均不与她协商,并且经常酗酒。无法忍受被告的行为,遂起诉某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同村且相互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虽在婚后生活过程中,因生活琐事偶有摩擦,只要双方若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原告苏某要求离婚的诉某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亮
审判员李荷花
审判员胡斌
二Ο一一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杨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