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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白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女,33岁。

委托代理人:王建伟、马某某,郑州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某甲,男,39岁。

委托代理人:王广林,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某乙,女,42岁。

原告董某诉被告白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景慧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伟,被告白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广林、白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9月7日在郑州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夫妻双方言语几乎不交流,尤其到了2006年下半年,被告就拒不给原告过夫妻生活直到如今。双方的夫妻感情实际已名存实亡,图有夫妻虚名。原告平时生病或者不舒服被告从来就没有嘘寒问暖,结婚至今已经十二年,原告就生活在这样没有家庭温暖,没有夫妻生活之中。原告至今无法生育子女,无法享受一个正常家庭的天伦之乐,没有办法实现做母亲的渴望。原、被告的婚后财产有:格力和海信壁挂空调各一台,32寸康佳平板超薄电视一台,21寸电视一台,二手笔记本电脑一台,金羚自动洗衣机一台,美菱冰箱一台,山地自行车两辆,海宝电动车一辆,位于中原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建筑面积46.51平方米住房一套。原被告双方也都认可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签署协议同意离婚,但对原告要求取得本套住房找补被告一半房价的愿望,双方无法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综上所述,原、被告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都认可这种事实,原告想从这名存实亡的婚姻中解脱出来,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白某甲辩称:原、被告感情很好,结婚长达12年之久,因为被告生病,暂时无法和原告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但被告疾病是可以治愈的,原告应当尽夫妻相互扶养扶助义务积极为被告治病,从而过上正常夫妻生活。被告签署的所谓协议,是在其生病的情况下签的,不是其正常意思表示,且被告也不知道协议上写的是什么内容,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7日,原、被告在郑州市X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无效。原告称其提出离婚的主要事实依据是双方一结婚被告就不能过夫妻生活,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辩称结婚后有过正常夫妻生活,在被告2002年患甲亢疾病之前原告还怀过孕,在得病大概半年后正常的夫妻生活受到影响。原告提交了一份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证明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被告对此协议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结婚十几年,应该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不能行正常的夫妻生活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当共同面对,积极求医治疗,以便双方的生活能够和谐,促进夫妻感情的恢复。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及现有的情况无法认定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董某和被告白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景慧玲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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