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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与张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汤某某,女,生于1964年10月24日,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男,生于1966年7月26日,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汤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无因管理纠纷中,因上诉人汤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勉县人民法院(2009)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赵明新

审判员杨利刚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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