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静安鸿翔服饰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云,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北京富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京华雕塑工艺美术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富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住(略)。
被告特灵空调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辉,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长宝,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北京富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特灵空调器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139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郎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