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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有权,河南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978-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被上诉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有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978-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焦小英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代理审判员秦宇

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英(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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