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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与曾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doc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男,39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女,62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男,26岁。

上诉人贺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某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黎有兵,审判员黄宁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晖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贺某,被上诉人曾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某、人身权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被告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有效,双方应信守协议,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曾某要求被告唐某支付协议约定的下余赔偿款x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贺某签具的担保书明确保证唐某不逃避公安、行政、法院审理和执行,因此贺某对唐某不履行支付赔偿金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贺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一、被告唐某在本判决生效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x元;二、被告贺某对上述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贺某不服,上诉称:本人已履行完成了担保责任义务。法院是判决该交通事故协议的履行,而不是判决交通事故的赔偿,担保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等理由上诉本院,请求依法改判。原告曾某辩称,原判认事实清楚,上诉人出具了担保书,判决上诉人承担担保责任是正确,请二法院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2日下午17时左右,被上诉人曾某搭乘其丈夫的二轮摩托车出去办事,当行至冷水滩区X路段时,被上诉人唐某驾驶桂x号大型货车从被上诉人曾某的左前方行驶过来时将被上诉人曾某撞伤,致被上诉人曾某T7棘突骨折。被上诉人曾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到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8天,共花费医药费x.01元,此款被上诉人唐某全额支付。在事故发生的当天,被上诉人曾某将被上诉人唐某的车子送到交警队要求处理,2010年3月24日上诉人贺某为被上诉人唐某担保,并向交警部门出具了保证书:自愿做唐某的担保人,保证其不阻碍、逃避公安机关、行政复某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传唤、复某、审理和执行,如不履行担保义务,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书出具后,于201O年5月27日,在冷水滩凤凰园交警大队的主持下,被上诉人曾某与被上诉人唐某达成协议,由被上诉人唐某赔偿被上诉人曾某住院期间的全部医药费后期治疗费共计x元。被上诉人唐某的委托代理人唐某代其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的当天被上诉人唐某给付被上诉人曾某赔偿款5O0O元。凤凰园交警大队将唐某的事故车放走。之后,被上诉人唐某没有再支付下余赔偿款x元.为此双方酿成纠纷,被上诉人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上诉人贺某自愿为被上诉人唐某提供担保,并出具了保证书,保证唐某不阻碍逃避人民法院的审理和执行,如不履行担保义务,本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纠纷时,被上诉人唐某两次均没有参与法院的审理,并可能逃避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没有实现的保障,因此贺某没有履行其担保的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考虑到由于贺某的担保行为,交警部门在其担保的当天即将肇事车辆解除扣押,在客观上造成了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的事实。为担保债的履行,贺某应当承担本案的保证责任,对唐某承担的债务,依法承担担保责任。上诉人提出其本人的担保义务已履行完毕。经查:其担保责任,仅履行了一部分,即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过程,而对保证其不逃避人民法院的审理执行尚未履行,上诉又提出签订交通事故协议时,其本人不在场,但签订协议的内容合法并且该协议并不影响贺某此前的保证行为的效力,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贺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唐某东

审判员黎有兵

审判员黄宁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罗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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