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诉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9月7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5日生育女儿陈某。2010年8月17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但离婚后,被告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现原告无房子居住,无经济收入,不能很好照顾孩子,请求变更婚生女陈某由被告陈某负责抚养。被告辩称,同意变更婚生女陈某由被告陈某直接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变更婚生女陈某由被告陈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被告陈某自行负担。
二、原告曾某行使探望婚生女陈某的权利由双方另行协商。
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XXX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