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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检刑诉(2010)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10月15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6日被逮捕。2010年12月6日被取保侯审。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12日8时30分左右,许某某驾驶豫x二轮摩托车在新安县X镇政府门口将行人郝XX撞倒,造成郝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新安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证人崔XX、孟X的证言,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已作赔偿,亦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崔广献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徐红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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