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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1年10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至王郑公路滑县X村X路段时,被告人陈某停下并将该摩托车停放在路上,自己到路边方便。该摩托车被路过其他车辆撞翻,路过车辆逃逸,被告人陈某的摩托车损坏,同伴陈某强受伤。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陈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x/x。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建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XX的证言;安阳市公安局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滑县交通警察大队关于事故无法认定的说明及被告人陈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使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贾佳

二O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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