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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母某、孙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母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综治,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孙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馨杨,河南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胜利,河南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母某、孙某因合同纠纷一案,母某于2010年8月9日向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孙某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十万元;2、由孙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孙某于2010年10月11日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撤销双方所签加盟协议;2、母某返还其加盟费一万元;3、母某赔偿其损失三万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母某承担。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1日作出(2010)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母某、孙某均不服此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母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综治,孙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馨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母某、孙某于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母某、孙某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母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孙某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母某负担。一审反诉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孙某负担。二审本诉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母某负担。二审反诉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孙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朝晖

代审判员杨元卿

代审判员梁俊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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