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
委托代理人:卢晓昆,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方,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笑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石某,女。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笑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石某车辆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朝晖
代审判员:梁俊
代审判员:杨元卿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