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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洛阳市笑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石某车辆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

委托代理人:卢晓昆,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方,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笑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石某,女。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笑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石某车辆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朝晖

代审判员:梁俊

代审判员:杨元卿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某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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