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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某周,城固县上元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郭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1月相识谈婚,2006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落户生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自私、无家庭观念,在外打工挣的钱从不用于家庭,根本不管妻子的生活,加上二人性格不和常发生纠纷,特别是被告经常无故给原告及原告父母找茬甚至辱骂、殴打。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

被告吴某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落户生活,婚后于X年X月X日生养一子,取名郭某春,现年2周岁。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争吵打闹,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11年2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结婚证书等载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后因故发生纠纷,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就其主张亦未提出有力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赵峰

人民陪审员:吴某夺

人民陪审员:何旭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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