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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CSL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03-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崔某某,女,身份证编号(略),住所(略)。

被告CSL货运有限公司((略).),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卡森市X街X号。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CSL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2月5日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年2月6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于同年2月11日之前预缴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29.14元。经查,原告崔某某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缴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法律规定预缴诉讼费,又未提出任何缓、减、免缴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谢振衔

代理审判员钱旭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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