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崔某某,女,身份证编号(略),住所(略)。
被告CSL货运有限公司((略).),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卡森市X街X号。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CSL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2月5日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年2月6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于同年2月11日之前预缴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29.14元。经查,原告崔某某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缴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法律规定预缴诉讼费,又未提出任何缓、减、免缴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谢振衔
代理审判员钱旭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