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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武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略)。

被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略)。

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受理了原告田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延勇独任审判,于2011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诉称,原告田某与被告廖某于2004年10月相识,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廖某靓,2007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后不到一年,被告更是在外不务正业,与社会不良人员混在一起参与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并为此被劳教过。2009年11月,被告廖某再次因吸毒被处劳教两年。现在夫妻分居多年,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已无和好的可能。起诉要求判决原告田某与被告廖某离婚,女儿廖某靓由原告田某抚养,由被告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被告廖某辩称,原告田某的起诉是事实,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与被告廖某于2004年10月相识,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廖某靓,2007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5年被告廖某开始吸毒,2009年11月,被告廖某被送往戒毒所强制戒毒。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田某与被告廖某自愿离婚;

二、女儿廖某靓由被告廖某直接抚养,被告廖某自愿负担全部抚养费;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田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郑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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