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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某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田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吴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吴某与田某于2002年农历2月12日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生有一双儿女,在2009年田某经人介绍参加了传销组织,后经家人多次劝说,一直不予悔改,家中任何事一律不管不问,对自己的儿女也不管不问,2010年田某离家出走一月有余,后回家欠外账2000元,吴某替田某还过账后,觉得田某能回心转意,谁知没过几天田某又与传销人员联系,再次劝说无结果,田某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判某、被告离婚;2、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田某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谁的归谁所有。

被告田某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田某于2002年4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2年农历2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女儿生于2004,儿子生于2007年。被告田某于2011年3月14日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两个孩子现随原告吴某生活。

本院认为,因被告田某参加传销组织,对家庭事务不管不问,导致双方夫妻感情日益淡漠,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7个多月时间,被告田某目前下落不明,双方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希望,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田某离婚,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田某目前下落不明,原、被告婚生子女应随原告吴某生活,对原告吴某要求两个子女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田某目前下落不明,对原告吴某要求被告田某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待被告田某出现后可另案处理。原告吴某要求婚前财产谁的归谁所有,因被告田某未到庭,双方婚前财产暂不作处理,待被告田某出现后可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某如下:

一、解除原告吴某与被告田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婚生子女由原告吴某抚养。

三、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某,可在判某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某曹自强

审判某董合义

人民陪审员王建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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