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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乙犯抢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乙,男,18岁。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1年6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乙犯抢夺罪,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乙及其辩护人胡文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乙伙同许某、王磊(二人另案处理)、郑卓(X年X月X日生)经预谋后,分别驾驶两辆燃油助力车,在开封市X路西段迎宾岗向西500米左右路南,趁被害人罗X不备,由王磊下手,将其挂在电动自行车上的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800元,索爱牌W550型手机一部(鉴定价值50元),及其他物品。所抢现金四人分赃后挥霍,手机由王磊使用。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杨某乙、同案人许某、王磊供述;2、被害人罗X报案材料及陈述;3、价格鉴定结论书;4、杨某乙人口信息等。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属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杨某乙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杨某乙犯抢夺罪不持异议。但杨某乙既不是犯意的提出者,也没有亲手实施抢夺犯罪行为;案发时,杨某乙系在校学生,后被河南科技专修学校录取;杨某乙、许某、王磊家长已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赃;建议对杨某乙从轻处罚。

辩护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杨某乙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准考证。2、河南科技专修学校录取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2日晚,被告人杨某乙与许某、王磊(二人另案处理)、郑卓(X年X月X日生)四人预谋驾车抢夺。杨某乙与许某、郑卓与王磊,分别驾驶两辆燃油助力车,在市内寻找作案目标。当晚22时许,在开封市X路西段迎宾岗向西500米左右路南,趁被害人罗X不备,由王磊下手,将罗X挂在电动自行车上的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800元,索爱牌W550型手机一部(鉴定价值50元),以及其他物品。所抢现金四人分赃后挥霍,手机由王磊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杨某乙供述证明:杨某乙一共飞车抢夺五次,两次抢到了包;2011年4月中下旬的一天,杨某乙、许某、王磊、郑卓在网吧玩,许某提议开着车去街上抢夺;经过三毛温泉那个十字路口向北到滨河路向东拐,先是杨某乙带着许某准备下手抢包,但是因车速突然慢了,没有抢成;后来王磊下手抢了被害人的包;在河大一附院后门那一片清点包里的东西:有一个钱包,钱包里八百零几块钱,有个卡包,有个太阳镜,有银行卡,有个胸牌,有一部索爱银灰色旋转翻盖手机;分给郑卓八十元,其余三个人一个人二百四十元,手机给了王磊。

许某供述证明:2011年四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杨某乙提议去抢夺,晚上10点多钟,在滨河路西郊商场向东二、三百米,王磊把一个自西向东骑电动车的女的包抢了,包里有一个白色皮钱包,有八百元钱,四、五张卡,一个太阳镜,杨某乙给许某一百五十元,给郑卓七十元,给王磊二百元。

王磊供述证明:2011年大概4月份一天晚上九、十点钟,王磊、许某、杨某乙、郑卓四人驾驶燃油助力车,在滨河路西郊商场向东抢了一个女同志的提包。提包内有现金800元左右,索爱手机一部。王磊、杨某乙一人分十元油钱,分给郑卓七、八十元,剩下七百多元,王磊、杨某乙、许某各分二百多元。手机王磊用了。

被害人罗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罗X被抢的情况及提包内物品的情况。

汴价鉴刑字(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手机鉴定价值50元。

杨某乙人口信息证明:杨某乙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驾驶燃油助力车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供的杨某乙的录取通知书,经本院核实,河南科技专修学校因杨某乙未按规定时间报道,已按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杨某乙、许某、王磊家长已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乙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2012年2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康刘伟

审判员张合兴

审判员夏天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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