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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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赵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别名冯X),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某某、左某某,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赵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洁、丁佳出庭,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崔某某,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冯某为向被害人王某乙索要欠款,纠集被告人赵某等人到焦作市第五人民医院找到王某乙让其还钱,后因王某乙借钱未果,冯某、赵某等人将王某乙带至焦作市X村冯某所开的腐竹厂内,限制王某乙人身自由并逼其还钱。期间,冯某、赵某等人对王某乙进行殴打。直至次日1时许,在王某乙按照冯某的要求被迫打条后,才被放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乙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等书证;证人杨某、姬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被告人冯某、赵某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结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赵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冯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冯某、赵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

被告人冯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系索取合法债务而拘禁他人,表现一贯良好,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故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6日,被害人王某乙找到被告人冯某借钱,冯某遂将500元现金和户名为“成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交予王某乙,并告知其密码,王某乙用该信用卡先后透支x元。因王某乙未归还欠款,2011年3月25日19时许,冯某纠集被告人赵某、牛小某(在逃)到焦作市第五人民医院找到王某乙让其还钱。后因王某乙借钱未果,冯某、赵某等人将王某乙带至焦作市X村冯某所开的腐竹厂内,限制王某乙人身自由并逼其还钱。期间,冯某、赵某等人对王某乙进行殴打。直至次日1时许,在王某乙按照冯某的要求被迫打条后被放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乙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害人王某乙向本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名被告人赔偿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王某乙与被告人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x元,并当场履行。被害人王某乙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了被告人行为的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冯某、赵某当庭均供认不讳。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丙陈述:2011年3月25日晚上大约7点多,我正在焦作市第五人民医院干活,冯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出来,我刚准备往外走,冯某就进来了,冯某一见到我,就上前打我,用拳头朝我头上、脸上打,边打边说:“把他拖出去。”这时我看见冯某后面还跟着两个男子,这两个男的就连拖带拽的将我往医院外面拖,那个稍胖的男子边拖我边打我,他们将我弄到医院门口冯某的白色飞度车上,冯某说:“让他坐在车后排座上,你们两个一边坐一个,夹住他,别让他跑了。”我说:“你让我走吧,明天我想办法还你钱。”冯某很厉害的说:“今天你不给我钱,就不能走!”我看这情形我是走不了了,就说:“那我给我老板杨某打电话吧,让她想想办法。”杨某接电话后让到南通路赵某烩面那等,杨某到后,让我们下车去赵某烩面边吃饭边说,冯某不同意,让在车上说。冯某让杨某替我还三万,杨某说:“不是两万三吗”冯某说:“还有利息。”杨某不同意写三万的欠条,就下车了,冯某就拉着我走了。大约晚上9点,冯某将我拉到士林村西边他开的生产腐竹油皮的厂里,到了腐竹厂冯某他们将我带到门口南边的小某里。一进屋冯某就让我跪到地上,冯某和带眼睛的男的上去就朝我身上跺,他两个人还用膝盖顶我的头,然后冯某让我给杨某打电话,意思是让杨某打三万块钱的欠条,但我打电话杨某不接。他们就继续打我,还是拳打脚踢,我赶紧求饶说:“别打我了,再打就要出人命了,你们让我走吧,我回去凑了钱明天一定给你们。”冯某他们边打我边说:“不行,今天不拿钱你就不能走。”他们一边打我一边用我的衣服蒙住我的头,我趴在沙发上,啥也看不见,他们就对我的头和脸上拳打脚踢,踢打在我的头上和脸上,中间我抬头看见胖胖的男子还拿个橡胶皮管往我身上抽。我求饶的说:“你们让我走吧,不让我走,我怎么给你们凑钱啊。”冯某说:“今天你不把钱拿来,就打你个半死!”他们打了我有二三十分钟,我当时脸和额头都肿了,鼻子也流血了,戴眼镜的男子就带我去外面洗了洗。回来后,冯某让我坐在沙发上打电话借钱,我打了一圈电话,要么没人接要么就是没有钱,这时杨某把电话回过来了,我们没说两句,稍胖的男子就将电话夺过去关机了。冯某问我:“你说这事怎么办”我说:“你让我走吧,出去我就给你凑钱。”冯某说:“今天拿不来钱就别想走,要不给你拉北山上。”我和冯某他们就在腐竹厂呆着,冯某他们几个人看着我,我也不敢说要走。后来冯某就给上白作的军哥打电话,因为我和杨某在军哥那包工程,工程款还没结算完。冯某问军哥:“王某乙去你的工地取钱管用不”他们电话里说了啥我没听清。大约快晚上11点了,冯某就让那两个人拽着我走,上车后害怕我跑了,他还让我坐中间,还用衣服蒙住我的头。车到一个地方后,军哥来了,军哥见到我被打成这个样子就对冯某他们说:“有啥不能好好说,动手打人干啥。”后来军哥让我们去影视城转盘那有个饭店吃饭,说这个事。到饭店后,冯某和军哥说了好长时间话,冯某也知道在工地杨某委托我全权负责,我取钱打条也管用,冯某就让我打了一张欠条,内容是:“今取到上白作幸福花园X号楼、X号楼外墙保温款共计x元”。冯某让我签了名。吃完饭,军哥回了家,冯某他们就又将我拉到腐竹厂打了我一顿。冯某告诉我:“出去不要乱说。”后来冯某他们开车把我送到我家,到家都3月26日凌晨2点了。今年年前的时候,我给工人开支没有钱,我去找冯某并向冯某借5、6千块钱,冯某当时身上没那么多钱,就给我500块钱和一个交通银行的透支卡,让我去取钱。当时我急用钱,就取了x元。

2、被告人冯某的供述:2010年8月份的时候,王某乙带了两个工人去给我新房铺地砖,后来我把工钱都给王某乙结算清了。2011年元月16日的时候,王某乙一个人到士林村西地我开的腐竹厂里找我,他说工地上急用钱,问我借2000元钱,我身上当时就有500元钱,和一张交通银行的信用卡,信用卡是我侄子成某的。因为王某乙在我表哥姬某的工地上干活,我想着他不会出啥问题,我就把500元钱和信用卡都给了他,我把信用卡的密码也给他说了,并对他说:“这是信用卡,可以透支,你取1500元后就把卡给我拿来,别乱取。”王某乙答应后就拿着卡走了。到第二天我给他打电话,王某乙一直推脱有事不给我送卡,到了2月中旬的时候,他把卡给我送来了,我问他取了多少钱,他说一万多,当时我也没有查。他走过后我到银行一查,他取了我x元现金。我一看这情况很生气,随后我就给王某乙联系,他一直推脱说自己在外地不见我,后来又不接电话,直到今年3月25日的时候,我和王某乙联系上了,他说他在和平街公费医院里干活,当时我想着好不容易找到了王某乙,今天一定要把钱要过来。当天我从我的工地叫上小某和我外甥小某,让他们一起来帮我去要钱。我们在公费医院门口等王某乙,等到当晚7点多,王某乙才出来,我们三个人拉着王某乙把王某乙拉到了车上,我开车,小某和小某把王某乙夹在后排座中间,不让王某乙跑。我问王某乙,:“欠我的钱啥时候还。”王某乙说;“杨某说替我还钱,咱去找杨某吧。”之后我就让王某乙给杨某联系,杨某说在卫校西街南边的赵某烩面饭店见面。杨某来后我们把事说了说,杨某不愿意替王某乙还钱,之后我和小某小某就强行把王某乙拉上了我们的车,带到我在士林村西地开的腐竹厂里。我们把他控制在屋里不让他走,王某乙说:“你让我走吧,我明天就凑钱给你。”我对王某乙说:“今天你不还钱就不能走!”之后我们就看着王某乙,让他打电话借钱,他借了一圈也没借来。我看他是在骗我,我很生气,我就拉着王某丙外套蒙着王某丙头,把他摁在沙发上,然后我朝王某丙脸上扇了两三耳光,朝他脸上捣了两拳,具体打在他脸上啥部位,因为当时衣服蒙着他的头和脸,我没有看清。后来王某乙想起身往外跑,小某拽住他把他摁在沙发上,然后小某也朝王某乙脸上扇了几巴掌。找王某乙是为了要回他拿走我的钱。他在腐竹厂说他先回去明天再给我钱,他骗我好多次了,我不相信他,就没让他走。打过他后,我看见王某丙脸上和额头下部有点肿,鼻子流血了。后来小某又带着他去洗了洗。打完之后我问王某乙:“你欠我钱的事咋办”王某乙说:“军哥那儿还欠有我们的工程款,要不我们找军哥把这钱顶了算了。”之后,我们拉着王某乙来到上白作村找军哥,军哥让到影视城下边的一个饭店说事。到饭店后,军哥看到王某乙脸上肿了,他问王某乙咋回事王某乙看我们在场,也不敢吭了,军哥知道是我们打的王某乙,军哥就对我们说:“有事好好说,不要动手,别闹翻了。”之后,王某乙给军哥商量说:“我欠冯某的钱在你的工程款里顶了算了。”军哥就同意了。因为之前,军哥给了王某乙x元的工程款,当时王某乙没打条,这次王某乙欠我x元一直不还,为此我又借了高利贷去银行还钱,我借别人的本钱带利息一共有x元,所以我就让王某乙还我x元钱,加上那x元,王某乙一共打了x元的收条。王某乙打过条之后,大约到后半夜1点左某,我们就把他送到墙北村的家里了。我们是从25日晚上7点多开始控制他的,他回家是26日凌晨1点左某。

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2011年3月25日晚上7点多,我老板冯某开车带上我,还有冯某的外甥叫小某,一起去焦作市X街一个医院。冯某说:“有个叫王某丙人,年前的时候欠我两万多块钱,一直到现在都不还钱,今天好不容易找到他,一定得让他把钱还了,不还钱就不让他走。”我和小某都同意了。我们到医院后,冯某先进医院了,过了十几分钟冯某和王某乙一起出来了,看样子冯某有些生气,冯某让王某乙上车跟我们走,但王某乙不上车,然后冯某就让我和小某一人架着王某乙一个胳膊把他拉上了车。上车后,冯某很生气,对王某乙说:“都这么长时间了,今天你必须还钱。”王某乙说:“那找杨某来,让她先把钱还给你。”冯某说:“中,你跟杨某联系吧。”王某乙打过电话后,说杨某让去南通路赵某烩面对面路边等她。大约晚上8点多,我们在南通路赵某烩面对面路边见到杨某,王某乙让杨某先将两万多块钱拿出来还给冯某,让他先走。但他们说了很长时间没有说成,后来杨某说不管这事了。这时冯某很生气,就拽着王某乙上车了,随后我们三人就开车带着王某乙走了。在车上冯某让王某乙借钱,王某乙打了好几个电话就是借不来钱。大约晚上9点多,冯某将车开到焦作电厂南边焦作街的冯某的腐竹厂。到厂里后,冯某让我们将王某乙带到南边一个屋里,冯某很生气说:“你欠我的钱怎么办今天不拿来钱就不能走。”王某乙说:“我再打电话借钱吧。”但他打了一圈电话也没借到钱。冯某就生气了,上去就朝王某乙身上跺了三、四脚,朝王某乙脸上扇了几巴掌,接着冯某又用拳头朝王某丙头上、身上乱打,王某乙一躲,衣服乱了,身上的外套也掀起来了,冯某拉起王某丙外套,盖住王某丙头,然后冯某用巴掌拳头朝王某丙头上脸上扇了两三耳光,又打了两拳。冯某的外甥小某站在旁边,手里拿了一根橡胶的空心水管,朝王某乙背上、腿上抽了几下,又朝王某乙身上跺了几脚。王某乙这时从沙发上站起来想跑,我上前一把将王某乙又推倒在沙发上,我上去朝王某乙身上打了两三巴掌,朝他身上跺了两脚。我们三人打了王某乙大概四五分钟后就不打了,王某乙起来后我看到他的脸上和鼻子上都是血,他的眼也有点肿,我就带王某乙到院子里洗了洗。回来后王某乙对冯某说:“要不给上白作的军哥打电话,说这个事吧。”冯某同意了。随后,冯某、小某、我们三个人带着王某乙一起到上白作军哥家门口,军哥上车后我们一起到影视城大转盘旁边的一个饭店吃饭。冯某和军哥商量了一会,冯某对王某乙说:“你和杨某在军哥的工地上包有工程,现在活还没干完,杨某又全权委托你这个工地上的事。”军哥接着说:“反正每次从我这拿钱都是你签的字,我只照你脸结账,要不你把欠冯某的钱打个借条,和以前你从我这取走的工程款写到一起,等你们给我干的活结束时一起算。”王某乙就写了张借条,写了什么内容、多少钱我没看。大约凌晨1点左某,冯某、小某还有我一起将王某乙送回墙北的家了。

4、证人杨某丁证言证实:王某乙是其工人,2011年3月25日晚上7点多左某,王某乙打电话让其到赵某烩面门口说事,后其和朋友们在此见到冯某开车过来。其上车后,见到王某乙坐在后排中间,王某乙恳求其向冯某打欠条,因王某乙欠冯某2.3万元,但冯某要求其打个3万元的欠条,其予以拒绝,冯某就开车将王某乙带走。次日中午,其联系上王某乙后和朋友一同到王某乙家,见到王某乙身上有伤,遂将王某乙送到医院。其听王某乙说,被冯某带到冯某的厂里面,被几个人殴打,又将王某乙带至另外一个地方让王某乙打了一个六万一千元的欠条。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25日晚上7点多左某,王某乙打电话让其到赵某烩面门口说工钱的事,其到后又遇见了杨某,之后冯某开车过来,张某某上车后见王某乙身边各坐两个人,后杨某上车后,张某某去路边厕所,回来时冯某等人已开车走了。之后,其接到王某乙电话称要借钱用,其拒绝后,就联系不上王某乙。到次日早晨,张某某到工地时,见到看工地的老头,听老头说,昨晚工地上来了几个人,拽着一个工人打,边打边架着工人往外走。当天中午,其到王某乙家见到王某乙,看见王某乙被打伤,又听王某乙说昨晚被冯某拉到一个厂里,被三、四个人殴打,并被迫打下一张六万一千元的欠条。后张某某等人将王某乙送到医院。

6、证人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元月份时,其接到冯某的电话,称王某乙来借钱,问敢不敢借给他。因王某乙在其工地上干活还有工程款没结清,其就告诉冯某借给王某乙钱没事。过后,其听冯某说因当时身上的钱不够,把一张信用卡给了王某乙,结果王某乙取了两万多元钱,也找不到王某乙了。2011年3月25日晚上11点多,冯某给其打电话说好不容易找到王某乙了,不能让他走。之后,冯某和小某等三人带着王某乙来找其。见面后,其见到王某乙脸上、右眼眶肿了,其问王某乙怎么回事,王某乙支支吾吾也不说。后在饭店,冯某让把王某乙欠的两万多元钱抵了其未给王某乙结清的工程款,王某乙也表示同意。因之前王某乙在其处取了三万一千元的工程款,故王某乙打了一张六万一千元的收条。之后,冯某、小某等人就将王某乙带走了。

7、焦公法鉴伤字(2011)第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书证实:被害人王某乙右眼眶内侧壁骨折为钝器类作用致伤,损伤程度为轻伤。

8、户名为“成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2011年2月电子账单证实:该卡2011年1月16日至1月23日,取款、消费共计x元。

9、被害人王某乙于2011年3月25日所写的“今取到上白作幸福小某X#-4#楼外墙保温款共计x元”收到条一张。

10、被害人王某乙与被告人亲属达成的和解协议,被害人王某乙书写的对被告人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的谅解书、赔偿款收到条。

11、被告人冯某、赵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赵某对牛小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牛小某在逃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赵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赵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轻伤,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二名被告人系为索取合法债务对被害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且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二名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理由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冯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冯某、赵某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秀梅

审判员郑连生

审判员周荣应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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