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兰怀,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梅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陈某诉某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梅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6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吵打。现双方已分居多年,婚后无任何财产,生育一子一直由原告抚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原告抚养小孩,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梅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6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感情尚可。虽为琐事发生纠纷,但并未致感情彻底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梅某离婚的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在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某及副本,并预交二审受理费150元,上诉某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运东
审判员王俊仁
审判员张泽普
二0一一年十月日
书记员吴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