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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正杰,上海孙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吉尔,上海孙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奚某某

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乔淑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朱某某诉称,2009年11月20日17时5分许,原告骑自行车在共和新路X路约50米处,由于被告杨某某骑自行车违反让行规定,原告被撞倒受伤。该起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751.50元、误工费7,680元、护理费1,800元、营养费1,20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16,331.5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某于2010年6月30日前赔偿原告朱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医疗费1,751.50元、误工费5,448.50元、护理费1,800元、营养费60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11,5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已付);

三、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1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乔淑葳

书记员周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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