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0年10月14日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元,由原告陆某强负担。
审判长杨惠泉
审判员顾锦华
代理审判员施照祥
书记员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