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甲。
原告郑某。
原告林某乙。
被告李某。
被告蒋某。
原告林某甲、郑某、林某乙与被告李某、蒋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居。2009年5月,被告在双方居住的X号X室卫生间、书房外侧与X号X室卫生间、书房外侧区域内的平台上安装了家用中央空调的室外机。由于该室外机处于原告居室卫生间及书房的相对方向,空调的功率在4匹以上,室外机排放的热量及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对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因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审理中,被告表示可以更换原来已经安装好的隔离板,但要求原告适当予以补偿,原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蒋某应于2010年11月30日前在本市X路X弄卫生间与某路X弄X号卫生间之间的墙体中心线处,用钢化玻璃安装一扇隔断,该隔断上端到顶,下端距地面15厘米;
二、原告林某甲、郑某、林某乙应于被告李某、蒋某履行完毕上述第一款约定义务之后的一周内补偿原告人民币5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林某某甲、郑某、林某乙与被告李某、蒋某各半负担(已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