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南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寻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彭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男。
委托代理人欧阳书云。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南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南路桥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湘南路桥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久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邹东胜、禹楚丹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张某慧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湘南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寻某某、彭某乙,被上诉人袁某及委托代理人欧阳书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二审过程中,经本院当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湖南湘南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30日前支付袁某材料款40,000元。此款由湖南湘南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宁远县X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袁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湖南湘南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审判长陈久余
审判员邹东胜
审判员禹楚丹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