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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湘南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南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寻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彭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男。

委托代理人欧阳书云。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南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南路桥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湘南路桥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久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邹东胜、禹楚丹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张某慧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湘南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寻某某、彭某乙,被上诉人袁某及委托代理人欧阳书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二审过程中,经本院当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湖南湘南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30日前支付袁某材料款40,000元。此款由湖南湘南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宁远县X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袁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湖南湘南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审判长陈久余

审判员邹东胜

审判员禹楚丹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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