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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温县东方炭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东方炭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某,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温县东方炭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1)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温县东方炭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某、任某、被上诉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1)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咏梅

审判员贾胜利

代审判员范炳鑫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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