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丽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1)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某某秦丽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1)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咏梅
审判员路林
代审判员范炳鑫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