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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X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港南区X村老蔡屯。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以贵南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XX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蔡XX因无钱购买毒品,便携带一条钢枝骑摩托车窜到贵港市X镇X路X-X号格力空调专卖店,用钢枝将该店旁边货物房的木大门撬坏,进某室内,将一部格力王者至尊空调样机和一套清华神光牌太阳能热水器盗走。经贵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失主庞XX的陈述、被告人蔡XX的供述、进某、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0年7月24日,侦查机关对庞XX被入室盗窃一案立案侦查。2010年8月21日,侦查机关根据群众报案抓获吸毒人员蔡XX,并在蔡XX家中发现蔡XX无法提供有效发票的一部格力王者至尊空调样机和一套清华神光牌太阳能热水器,被告人蔡XX在询问笔录中供述了盗窃空调样机和热水器的事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空调样机和热水器;当日,被告人蔡XX被强制隔离戒毒。2010年10月8日,侦查机关将被盗物品发还给了失主庞XX。此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蔡XX的供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XX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XX因形迹可疑被侦查机关询问后,主动如实交代其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XX的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物品已全部退回给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XX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8月21日起至2011年3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三日内缴清,逾期不缴清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XX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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