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温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石某甲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郝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吉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裴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贺平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温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石某甲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1)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温县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吉某某、裴某、被上诉人石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贺平安、石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1)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咏梅

审判员路林

代审判员范炳鑫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何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