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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1年9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9月10日14时,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一辆摩托三轮车,从兰考县X乡中心医院门口公路X路口处由西向北拐弯,与朱某龙所驾驶的由南向北的QQ轿车相撞。经酒精含量检测,黄某血醇浓度为168.58mg/x,其行为属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0日14时,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一辆蓝色豫x号摩托三轮车,从兰考县X乡中心医院门口公路X路口处由西向北拐弯,与朱某龙所驾驶的由南向北的QQ轿车相撞(事发后,黄某赔偿朱某龙200元,双方已自行解决)。经酒精含量检测,黄某血醇浓度为168.58mg/x,其行为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供述;2、证人朱某、徐某、孟某证言;3、书证:被告人黄某户籍证明、采血照片、兰考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4、鉴定结论: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11年10月22日止(先行羁押1日已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栗志起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周大亮(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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