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紫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因邻里琐事发生纠纷,后二人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马某用拳头将被害人马某某右耳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右耳膜穿孔,损伤程度符合轻伤。在审理过程中,马某家属与马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马某家属赔偿马某某一万一千元人民币,现已赔付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调解协议及收到条等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杨云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马某杰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