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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韩某乙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贺广,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明堂,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乙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翟贺广、被上诉人韩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堂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欠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谌宏民

审判员王某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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