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贺广,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明堂,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乙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翟贺广、被上诉人韩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堂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欠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谌宏民
审判员王某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