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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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受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某机关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男,出生于(略)。

辩护人贾某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某受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某一案,由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6月9日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某。

本院审某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某,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8日、7月8日公某开庭审某了本案。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尹硕出庭支持公某,被告人樊某及其辩护人贾某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某终结。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一、受贿罪

2003年以来,被告人樊某利用任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某四科某科某秘书、科某及市政府督查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阳市索坤塑胶有限公某筹建南阳阳光幼儿园提供帮助,于2009年12月31日向索坤公某法定代表人闫某索要10万元人民币,后将该款用于打牌、旅游及生活开支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樊某的供述;2、证人闫某、时XX等人的证言;3、身份证明等。

二、伪造国家机关公某罪

被告人樊某在帮助南阳市索坤塑胶有限公某办理南阳阳光幼儿园项目有关手续过程中,于2004年2月23日私自制发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南阳市人民政府对南阳索坤塑胶有限公某〈关于兴建南阳阳光幼儿园的请示〉的批复》(宛政文【2004】X号),后索坤公某用该文件在市计划发展委员会获得立项,并利用该文件及立项手续在市规划局骗取规划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樊某的供述;2、证人闫某、肜XX等人的证言;3、南阳市人民政府公某;4、身份证明等。

起诉认为,被告人樊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x元,并伪造国家机关公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分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某以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提起公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樊某辩称,一、1、对于起诉指控的受贿罪,我承认有罪。我与索坤公某是合作关系,与闫某(曾用名闫X,下同)有经济往来,在幼儿园的项目中,是我立项及上报材料、接待了各方面的人员。2、我与闫X等三人从拍得宛城宾馆后获利x元,一直在闫X手中没有分。在土地开恳费时我借钱交某x元,如果这x元不是用于幼儿园项目中,我觉得不妥。3、应重新认定受贿金额。除了上述几笔经济往来以外,应减去我支出食宿、交某、考察、招待、印刷等项费用大约x元,我实际受贿数额为x元。即便是按闫X以前所说的我只花了几百元,我的受贿数额也不到x元。二、我伪造国家公某是事实,但只伪造一次,且不是政府重要公某;只发了一个单位,发放范围单一;没有造成较坏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没有打击报复、诬陷他人的动机和目的,构不起诉指控的“情节严重”。三、应认定我的自首。本案在向司法机关移交某,我已向组织交某了犯罪事实,主动写了交某材料,并始终供认不悔,符合自首的条件。

辩护人辩称,一、关于受贿罪的意见。1、公某机关移送的材料是2010年2月25日的第六次综合笔录,被告人是于2011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的,时间与立案时间相矛盾,且在较短的时间内制作较长的笔录,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被告人与证人闫某之间存在正常的、经常性的大笔经济往来,现仅凭证人说“我给他这x元与我们之间的债权债务没有关系,我欠他的钱还没算账,等算完账再给”一句话,就将被告人的行为定为受贿,不具有证据的排他性,指控受贿犯罪,证据牵强。3、被告人是在进入司法程序前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一直认罪,其辩解不能归结为翻供或不认罪。4、涉案金额应扣除闫某2007年借被告人未归还的x元,并且在2010年7月份又还的x元,以及被告人供述的请客、送礼品等花费等项费用。二、首先,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了一次、一个公某,没有得逞也没有获利,不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下。其次,如前所述,依照刑法规定,只要经过五年即过追诉期,而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是在2003年,案发是2011年,相隔八年,已过了法定的追诉期间。三、即便是两个罪名都成立,被告人的行为也属于牵连犯,依法应当择一重罪处罚,而不应该实行数罪并罚。四、被告人具有的从轻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退清了大部分某款,表明了悔罪的诚意,可酌定从轻处罚。2、在对其作出“双规”决定后,能如实向组织、检察机关交某,不避重就轻,属自首。3、被告人在职期间,认真工作,对我市的工作还是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综上,对被告人应考虑从轻判处。希望法庭排除一切干扰,既重实体,也重程序,对被告人作出公某、客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经审某查明:一、受贿罪

2003年5月以来,被告人樊某先后担任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某四科某科某秘书、科某及市政府督查室主任等职。期间,被告人樊某利用职务便利,其为南阳市索坤塑胶有限公某筹建南阳阳光幼儿园提供帮助。2009年12月31日,被告人樊某以急需用钱为由,让南阳市索坤塑胶公某法定代表人闫某准备钱财,2010年1月1日,被告人樊某收受南阳市索坤塑胶公某法定代表人闫某送给的x元人民币,后将该款用于其个人打牌、旅游及生活等项支出。

另查明,2010年11月18日,南阳市纪委检查委员会在调查南阳市索坤塑胶有限公某阳光幼儿园项目用地重复规划一事中,发现樊某存在伪造市政府公某问题,2010年11月26日,市纪委对樊某使用“两规”措施。其中,樊某于2010年12月15日供认了其伪造国家机关公某的事实;2011年1月5日交某了受贿x元的犯罪事实。2011年2月25日,樊某亲属主动协助其退交某款x元。

认定受贿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樊某的供述:

问:你有什么涉嫌犯罪的问题向检察机关讲清楚

答:我以前已经向检察机关和公某机关交某过,我涉嫌受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某犯罪,

问:你讲一下你涉嫌受贿犯罪的情况

答:2010年1月1日,我向南阳市索坤塑胶有限公某经理闫X要了x元人民币。

问:你详细讲一下

答:2003年底,南阳市索坤塑胶有限公某股东闫X找到我说想和我一起运作幼儿园项目,闫X说他出资,让我运作,协调手续,并说项目成了后,“五五分某”。我觉得很不错就同意了。2004年2月份,闫X将南阳索坤公某向市政府请示建幼儿园的文件交某我,2004年2月23日,我编了虚假的“宛政文【2004】X号”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同意索坤公某兴建南阳阳光幼儿园。2004年2月25日我协调市发改委肜XX给南阳索坤公某办理了阳光幼儿园的立项手续;2005年年初,我协调规划局原局长李XX和总规划师王XX在宛城区X村给阳光幼儿园规划了50亩土地;2005年6月份,我又找到市政府副秘书长廉X、副市长冯XX、副市长张XX协调给阳光幼儿园项目减免了70%的城市配套费;2005年底,我给市国土局用地科某长王XX、副科某岳XX及高X做工作,将阳光幼儿园项目用地及时上报省政府,2006年初省政府批准了阳光幼儿园项目用地。2006年6月份,我协调市教某局民管办主任许XX和郑X给阳光幼儿园办理了办学许可证;2008年南阳市政府把该项目用地转由宛城区国土局供地,我又给宛城区国土局局长方XX打招呼,催促尽快供地。

2009年底我们发现市规划局阳光幼儿园项目用地又规划给了天冠集团和二胶厂建家属区,2010年7月份,我将阳光幼儿园项目用地重复规划的事写到市长信箱,然后又把这份信下载下来以督查室主任的身份拟了一份转市规划局办理的拟办稿,要求市规划局在一周内妥处,并将该稿呈交某XX市长,穆市长批示同意督查室意见后我将该留言及市长批示转交某规划局办理。后市规划局通知让索坤公某重新选址,而我们不同意重新选址,所以阳光幼儿园项目一直没有进展。

问:关于南阳阳光幼儿园的股份,你们是怎么商量的

答:最开始闫X和我商量索坤公某与我各占50%的股份,2006年年初闫X提出索坤公某还有一个股东宋XX,说最初的(略)多元城市配套费是由宋XX出的,让我、宋XX及闫X各占阳光幼儿园项目33%的股份,我也同意了。2008年4、5月份,我、闫X和宋XX在哥德咖啡吃饭,我提出双方签订一个阳光幼儿园股权分某协议,宋XX提出拿到土地证后按出资额分某股份,所以协议也没有签成。

问:你讲一下你向闫X要钱的经过

答:2009年12月31日,我给闫X打电话说“我急用点钱,你给我准备x元钱”,闫X听了说“中啊,我抓紧安排”,2010年1月1日,我又给闫X打电话催他,闫X说“钱已经准备好了,你把银行卡号发给我,我马上就转给你”,电话挂了后,我把我的建行卡号发到闫X手机上,过了会,闫X给我打电话,说“x元钱打你卡上了”。当天,我到银行取钱时查了下,闫X确实给我转了x元钱。

问:你当时给闫X的银行卡是哪儿的卡

答:是建设银行的卡,跟我的工资存折绑在一块,卡的尾号是2670。

问:你为什么向闫X要这x元钱

答:我认识闫X是通过阳光幼儿园项目,在阳光幼儿园项目运转前期一直很不错,我在阳光幼儿园项目中出了不少力,做了不少工作,没有我,闫X的阳光幼儿园项目弄不成,但闫X将我的股份从最初的50%降到33%、再后来宋XX提出要按出资额确认股份,这个项目一开始就没有让我出资,而我也就没有准备出资,同时,后来阳光幼儿项目的用地规划又出现了问题,我感到当时不能马上得到利润,从这个项目中获利变得遥遥无期。2009年底的时候我想到为阳光幼儿园项目我做了很多工作,而我又没有得到任何好处,觉得向闫X要钱闫X不会不给,所以我就在2009年底的时候向闫X要了这x元钱。

问:这x元钱你干什么用了

答:我用于办婚事、生活开支和打牌了,具体支取情况在银行有记录。

问:你看一下我们调取的建设银行历史明细,是不是你收闫x元的银行卡的明细(出示樊某建设银行历史明细)

答:(看过后)是的。这份建行历史交某明细是我的建行卡交某明细,客某名是樊某,这些历史明细就是我银行卡的收支记录。

问:你看着这份交某记录,讲一下这x元钱具体干什么用了

答:(看后说)我在2010年1月1日取款x元,2010年1月2日取款x元,2010年1月7日取款5000元,2010年1月17日取款x元,2010年1月22日取款x元,2010年1月23日取款x元,以上一共取了x元,这些钱我用于打牌了,其中输掉x元,另外x元我于2010年1月30日又存入银行。

2010年1月10日,我往外地转款3000元,干什么用的我现在想不起来了。

2010年1月31日我在自动提款机上往外地转款5000元,时间长了,我想不起来是干什么用的。

2010年2月6日我取款x元、2010年2月8日我取款x元,一共是x元是准备春节去云南、四川旅游,2010年2月11日我觉得带这么多现金没用,也不方便,又将其中x元存入银行,另外x元带在身上,用于在旅游途中开支及购买礼品了:其中购买玉镯2只、白金挂件3个,均用于春节后到武汉送给我爱人朱XX及其家人。2010年2月18日我在旅游途中购物消费用1950元和在四川乐山酒店消费用1000元。

2010年2月21日我取款x元、2010年2月22日我取款2000元、2010年2月24日我消费438元均用于去武汉朱XX家往返路途花费和在武汉的支出等。

我从武汉回来后2010年2月28日取款3000元、2010年3月2日我取款x元共x元用于和朱XX购买衣服、购买床上用品、化妆品等支出。

2010年3月9日我取款x元用于打牌,后全部输掉。

以上合计x元,其中3428元是我的工资,x元是我向闫X要的那x元。

问:你平时经常和谁打牌

答:我很早就开始打牌,开始时玩得比较小,40元、50元玩起,从2009年开始数额玩得比较大了,花样也比较多,允许“漂”等,每次输钱规定最高限额2万元,平时经常和我一起打牌的有南阳红旗印刷厂经理胡XX,南阳市康益建筑劳务分某有限公某计XX,南阳市塑料厂厂长阎XX等人。

问:这x你是否退给闫X了

答:没有。我在阳光幼儿园项目中给闫X帮了很多忙,而我没有得到啥好处,所以我就没打算要退给他。

问: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你对这事有什么认识

答:2010年元月1日,我向闫X要这x元是受贿行为。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本该廉洁从政,我却利用职权给别人帮忙并收受贿赂,这是严重违法问题,这是受贿犯罪,我这样做是错误的,我愿意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清事实,讲清楚自己的问题,并积极退出我向闫X要的这x元钱,我已经认识到我的错误,希望能对我宽大处理,能对我从轻处理,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问:你和闫X之间是否还有其他的经济往来

答:有。2007年夏天,闫X给我说要到苏州出差,向我借x元钱。

问:是否还有其他

答:有。2009年9月份,我母亲要到北京阜外医院做心脏搭桥手术,我给闫X打电话说“老娘有病准备到北京阜外医院做心脏搭桥手术,你给我准备x元钱送到我办公某,回来了我再还给你”,当天,闫X把x元钱送到滨河路市X组委会的办公某。后来,我带着这x元钱到北京给我母亲做手术、送礼和食宿用了。

问:这x元钱你还给闫X了吗

答:2010年7月份,我还给了闫x元。

问:你把还款给闫X的经过讲一下

答:2010年7月份的一天,闫X给我打电话说“我在卫校住院,准备去北京做脑血管手术,你那宽绰了给我准备点”,我听了说“我先给你x,算我还你上次为老母亲住院借你那x元钱”,闫X听了说“中啊,一会你嫂子过去拿”,下午三点多,闫X的妻子时XX到我办公某,我给了她x元钱。

问:你和闫X之间是否还有其他经济往来

答:2010年7月份,我协调南阳索坤公某向南阳众融投资公某申请贷款(略)元,闫X和宋XX是贷款人,我是担保人。2007年我弟弟马XX和韩X成立了南阳森源投资有限公某,但这个公某成立后一直没有经营项目,公某也没有资金。2010年2月森源公某和南阳市民用煤炭公某签订了合作开发北关煤场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协议,由森源投资公某全额出资在北关煤场建经济适用房,这个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我想帮我弟弟筹钱,就让闫X从众融投资公某给我贷出x元投资北关煤场项目,利息由我支付。2010年9月18日闫X第一次给我建行卡号上存了x元,后来我又催闫X,2010年9月28日闫X第二次给我卡上转了x元。开始闫X答应贷出的钱给我x元,但实际上只给了我x元,至于为什么少给我x元钱,我后来也没有问。

问:这x元你干什么用了

答:因为北关煤场的项目手续还没有批下来,所以这x元暂时没有用于北关煤场项目,在我接受市纪委调查前,家庭生活开支用了x元,家中及卡上还有现金x元左右,另外的x元钱我在打牌中输掉了。

问:你和闫X之间是否还有其他经济往来

答:有。2005年上半年,我从农业银行和中级法院得知因宛城宾馆欠农行的贷款没有还,中级法院要委托拍卖行对宛城宾馆位于火车站广场南侧的一栋五层小楼进行拍卖,我就把这消息告诉了闫X,闫X和我商量由宋XX、闫X和我三人一起参加竞拍,竞拍成功后赚得的利润三人平分。2006年7月9日,拍卖公某在丽都花园公某拍卖该楼,闫X和宋XX作为一方,我前妻王X和我作为一方,分某交某保证金参加竞拍,最终,宋XX竞拍成功。后来,在中级法院协调下,宛城宾馆出资赎回了该小楼。我们三个人在该小楼的竞拍及宛城宾馆赎回中赚了x多元,三人平分某能分某x多元,但这笔款闫X和宋XX一直没有和我算账。

问:你和闫X之间是否还有其他经济往来

答:没有了。

问:你现在还欠闫X多少钱

答:2007年时闫X向我借了x元钱,2009年我母亲有病我向闫X借了x元钱,2010年闫X妻子时XX向我要回x元,2010年9月我又分某次向闫X借了x元,我现在总共还欠闫x元。这x元我准备在宛城宾馆五层小楼的账算后,等有钱时再归还闫X。

问:你向闫X要那x元钱及其它的债权债务有什么关系

答:没有关系。那x元钱是我运作阳光幼儿园后,向闫X要的钱,这x元欠款是我借闫X的,准备在宛城宾馆的钱算了账后,在我有钱的时候再还给闫X。

问:你讲一下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某犯罪的情况

答:在运作阳光幼儿园项目的过程中,2004年2月23日,我私自制发了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宛政文【2004】X号,该文件内容是批复同意南阳市索坤塑胶有限公某兴建南阳阳光幼儿园,后来,索坤公某使用该文件到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办理了立项、到市规划局给阳光幼儿园规划了50亩土地等。

该供述系被告人综合笔录,证实:被告人向闫X索要10万元的事实。

2、证人证言

⑴证人闫某某证言:

问:你讲一下索坤塑胶有限公某的情况

答:索坤公某成立于2003年3月6日,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宋XX出资27.5万元,占55%,我出资22.5万元,占45%,成立时法定代表人为宋XX。2005年9月27日,索坤公某法定代表人由宋XX变更为我;2010年7月8日,为从河南众融投资担保有限公某贷款,将索坤公某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众融公某的员工,索坤公某的营业执照、公某、财务专用章等都由众融公某掌握。

索坤公某成立时生产热熔胶、复膜胶等,开始时生产效益还不错,从2004年开始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市场竞争,效益开始下滑,公某开始断断续续生产,到2005年下半年公某基本上不再生产了,2006年时我们把工厂的资产设备都处理了。2004年初,因热熔胶前景不好,我和宋XX以索坤公某名义申请筹建南阳阳光幼儿园,目前该项目因规划问题一直没有进展。

问:你讲一下阳光幼儿园项目的有关情况

答:在2003年底和朋友吃饭时我认识了樊某,樊某当时是市政府四科某科某秘书,市政府四科某责协调科某文卫等部门的工作。2003年底,我和宋XX商量着再投资一个项目,宋XX说“现在老年公某和幼儿园项目都不错”,我说“我认识樊某,现在市政府办公某四科某领导,我找找他,他同意帮忙了咱给他50%的股份”,宋XX我俩又商量下,手续由我负责跑,宋XX认识有钱的朋友多,他主要负责融资。我和宋XX商量后我就找樊某说幼儿园的事,樊某原本也有意建一家幼儿园,我们俩一拍即合,决定以索坤公某名义准备在白河南建一家幼儿园,取名南阳阳光幼儿园,我给樊某说“我们公某负责投资,你负责协调职能部门办手续,给你50%的股份”,樊某听了也很高兴。

2004年2月份,樊某让我以索坤公某名义对市政府打了个创办南阳阳光幼儿园的申请然后到市政府找他,樊某看我写的不行,重新写了一份,樊某说“申请先放我这儿,办完和我联系”,过了几天,樊某打电话让我到市政府,我到后,樊某说“阳光幼儿园的事市长办公某已经讨论同意了,市政府也下了批复,我又以索坤公某名义对市计委打了份申请和可行性报告,我和他们联系了,你拿着到市计委办理了立项手续”,接着,他给我一个档案袋,里面装有索坤公某的请示、市政府的批文、可行性报告,然后又给我了一个电话号码,说事和这个人说过了,让我过去见他,这个人的名字我现在记不清楚了。我到市计委后见到这个人,他详细审某了送去的资料,说是可行性报告不行,让我们重新弄,我就把材料带着回到市政府见樊某,樊某说“你不用管了,我去”,过了几天,樊某给我说阳光幼儿园的立项手续批下来了。

2005年3月,我们准备开始办选址和规划许可证,樊某把我叫到他办公某,在他办公某樊某制作了阳光幼儿园项目规划选址的请示,然后他让我带着材料到规划局规划服务中心办规划手续,樊某说他给市规划局局长李XX打过招呼了,我到规划中心时,规划中心主任唐XX还给我说李XX已经交某过了,让我把材料交某李X,后来,樊某还给总规划师王XX和总工程师刘XX打了招呼。到2005年5月份,市规划局同意我们的选址意见,并给我们颁发了规划许可证,给阳光幼儿园项目在宛城区X村规划了50亩土地。

在领取规划许可证前,需要交某城市配套费,樊某以索坤公某的名义起草份请示,又找到冯XX副市长和张XX副市长签字,最后让我们按正常标准的30%交某了城市配套费,少交某130多万元。

2005年9月,规划许可证下来后,就要办用地手续了,在市土地局办手续期间,樊某领着我到市土地局用地科某了用地科某王XX、副科某岳XX和高X,催促土地局将用地申请及时上报,2005年底,市政府将阳光幼儿园项目用地报省政府,2006年省政府批复下来,由于体制改革,该宗土地转由宛城区X区国土局局长方作延联系,办理用地手续。2009年底,我到市规划局办理阳光幼儿园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时,发现因规划局工作疏漏,将阳光幼儿园项目用地重新作为居住用地规划给了天冠集团和二胶厂,后来,经我们多次向市领导反映,樊某也以督查室主任的身份催促规划局调查妥处,市政府同意幼儿园另行选址,但由于我们不同意,所以该项目处于停止状态。

问:你知道市政府对索坤公某《关于兴建南阳阳光幼儿园的请示》的批复是怎么来的吗

答:樊某说是经过市长办公某讨论同意的,具体是怎么来的我不清楚。

问:你看一下樊某讲的市政府批复是不是这份文件(出示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宛政文【2004】X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对南阳索坤塑胶有限公某《关于兴建南阳阳光幼儿园的请示》的批复)

答:(看后说)是的,就是这份文件。

问:阳光幼儿园项目运作到现在,一共花有多少钱

答:2005年跑规划手续时向市规划局交某90多万元的规划手续费,跑土地批文时交某25万余元的补充耕地开垦费。这些钱都是宋XX和我筹集交某的。2010年6月份,宋XX答应以阳光幼儿园项目40%的股份换取让张XX向宛城区财政局交某了400万元的土地补偿款。以上几项合计在这个项目上向有关部门交某了500多万元的费用。

问:截至现在,樊某在阳光幼儿园项目上是否出过资,你们几个人是否与樊某就阳光幼儿园项目签订过股权分某协议

答:这个项目樊某没有出过资,我们也没有与樊某签订过协议。

开始时樊某和我商量的是我们双方平均分某阳光幼儿园项目的股份,各占50%,2006年上半年,省政府对阳光幼儿园项目用地批复后,樊某和我说起阳光幼儿园股份的事,我说“索坤公某是我和宋XX的,上次交某城市配套费及规划设计费主要就是宋XX筹集的,阳光幼儿园项目股份的事咱仨平分,也就是索坤公某占65%,给你33%的股份”,樊某听了也表示同意,后来我和宋XX说了这事,宋XX也同意了。期间,樊某多次催我,让我分某我们三个人在阳光幼儿园股份,但我和宋XX多次商量感到当时分某股份还早,还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所以我们一直没有对阳光幼儿园的股份进行确定,但这层意思我和宋XX没有告诉樊某。2008年4、菰遥胛馇赝坏鲆蟾雅谟镌m阳桥头的哥德咖啡馆吃饭,我约了樊某、宋XX一起,我们三个人先到,在客某还没到之前,樊某又提出要签订入股协议分某阳光幼儿园项目股权,宋XX听了说“征地、建设都需要再拉人投入大量的资金,确定股权应该以实际出资为准,现在分某权还有点早,另外地还没有征到手,项目还有风险,你是领导,我们不愿意、也不会让你分某风险。如果你确实有意占阳光幼儿园的股份,等土地征下来,你筹点钱投资,咱们再按出资额分某股份”,我听了说“这样也行,以前跑手续算你帮忙,以后我们会考虑。如果你要想入股,等地征下来后,你准备点钱投资,咱重新算账明确股权”,樊某听了也没有说啥。

问:在之前项目运作中樊某帮忙办手续时,樊某是否花过钱

答:别的没有,就中间请过市土地局用地科某XX吃过饭,还请过规划中心的李X吃过饭,都没有喝酒,没花几个钱,加一起就是六、七百元。

问:你对樊某说“以前跑手续算你帮忙,以后我们会考虑”是什么意思

答:樊某确实在协调有关部门办理阳光幼儿园的各种手续时出了不少力,我想以后给樊某点好处,表示下感谢。

问:后来你是否给樊某过好处

答:给过,后来樊某分某次共向我要了20万元钱,每次10万元。

问:你讲一下樊某第一次向你要10万元钱的经过

答:2009年9月下旬的一天,樊某给我打电话说“老娘有病准备到北京阜外医院做心脏搭桥手术,你给我准备10万元钱送到我办公某”,考虑到阳光幼儿园樊某帮助不小,樊某的官越来越大,以后好多事还得他帮忙,所以我就马上开车到人民路南头的农行从我卡上取了10万元钱,这10万元钱都是百元面额的,共10把,每把1万元,我把钱用装衣服的纸袋装好放在车上,然后开车到樊某办公某。樊某当时在农运会组委会任执行副主任,办公某在滨河路市总工会X楼。我拎着袋子到樊某办公某后,他办公某没有别人,我把纸袋放他办公某上,给他说“这是10万元钱,你拿着用”,他把纸袋拿过去放到办公某的抽屉里,樊某说“给你打个条吧”,我说“咱俩这关系你还给我打条,都是自己的事,在北京需要了你再给我电话”,樊某客某了下,说“我用一个月,从北京回来了给你安置”,我们又随便谈了会,然后我就离开樊某办公某了。

问:你农行卡号是多少

答:卡号是(略)。

问:你看一下你这张农行卡的历史明细及取款情况(出示农行历史明细、卡取款凭条)

答:(看后说)我这次取钱是在2009年9月22日,取出10万元,这张凭条就是我当时取钱的手续。

问:你为啥不让樊某打条

答:阳光幼儿园项目樊某帮了我们不少忙,虽然他说一个月等他回来了就给我,但我知道他不会给我,名义上是借,实际上是向我要,作为我来说,主要是想借这个机会表示下感谢,这钱就是送给他的,所以我不让樊某给我打条。

问:樊某向你要钱你为什么给他

答:一是在阳光幼儿园项目中樊某帮了我们不少忙,二是我是从新野县过来了,在南阳没啥关系,樊某当过市长秘书,后来又是督察室主任,现在关系搞好了,以后有事了还得找他帮忙。

问:你接着说

答:2010年元旦节,樊某又向我要了10万元钱。

问:你把这次樊某向你要钱的经过详细讲一下

答:2009年12月31日上午,樊某给我打电话说“我有急事,你给我准备10万元钱,准备好了和我联系”,我说“中啊,我抓紧准备”,看到樊某又向我要钱,明知道钱送给他了就别想再要回,我有点不想给他,所以我没去银行,下午时他又给我打电话催,2010年1月1日,樊某又给我打电话催我快点给他钱,我考虑着樊某以前帮过我,以后儿子安排工作等事还得找他帮忙,关系不能搞僵,所以我就让樊某把银行卡号发给我,樊某把他的建行卡号发到我手机上后,我开车到梅溪路南头农业银行取了10万元钱,然后到七一路建行把这10万元钱转到了樊某的建行卡上。

问:你看一下这张存款单是不是你这次给樊某转款的手续(出示建设银行存款凭条)

答:(看后说)是的,这张存款凭条上的签名是我写的,内容是2010年1月1日给樊某建行卡号(略)上存款10万元。

问:你看一下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条,是不是你这次取款10万元的手续(出示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凭条)

答:(看后说)是的,这两张凭条复印件就是我为给樊某打款而到梅溪路南头农行取款10万元的手续。

问:你为什么说“明知道给他钱了就别想再要回”

答:我平时和樊某交某多,知道他说有急事是编的理由,他自己也感到帮了我不少忙,以后我的不少事还指望他,所以他才向我要钱,他也知道向我要钱后我也不会找他要回。

问:这两次樊某向你要了20万元钱,后来樊某把这钱退给你吗

答:樊某没有主动退给我,但在2010年7月份,我妻子时XX向樊某要了2万元钱。

问:你讲一下时XX向樊某要2万元钱的经过

答:这两次樊某向我要了20万元后,我都告诉我妻子时XX了,女人心眼都小,她很心疼钱,2010年7月,我因脑血管病在市医专附属医院住院,我爱人给我说“樊某向咱要了那么多钱,我想想心疼,他以他母亲住院借钱的名义要了咱10万元钱,咱借你生病住院的理由向他多少要回点吧”,我开始不同意,心里想着他把钱要走就算了,樊某确实帮了我们不少忙,以后也还指望樊某,联络感情得长期投资,但我爱人坚持说去要回点,我看说不通她,就说“你想去就去说啊,但不能勉强,婉转点说,要回多少是多少”,后来我爱人让我给樊某打个电话,然后她到市政府去找樊某,她回来后给我说他告诉樊某我需到北京做手术,花费得十几万元,让他帮忙准备点。樊某听了就给我爱人了2万元。

问:这次你给樊某的20万元要回了2万,另外的18万元钱后来你向樊某要过吗

答:没有,要回2万元我都很不好意思,另外18万元我是不会向他要了,就当送给樊某了。

问:那你为什么不会找他要回

答:一是在阳光幼儿园项目中樊某帮了我们不少忙,二是我是从新野县过来了,在南阳没啥关系,樊某当过市长秘书,后来又是督察室主任,副处级干部,现在关系搞好了,以后有事了还得找他帮忙,我小儿子在南阳师院上的五年制专科,2011年就要毕业了,我还想着让樊某给我儿子安排个工作,我给樊某说过几次,樊某说事情不好办,但他答应帮着做做工作。

问:在阳光幼儿园项目中,樊某帮过你们什么忙

答:一是樊某帮助我们办了市政府同意索坤公某举办阳光幼儿园的批复;二是樊某给市计委联系,办了阳光幼儿园的立项手续;三是樊某和市规划局的有关领导联系,给索坤公某办了阳光幼儿园的规划许可证;四是樊某和市领导联系,办理了阳光幼儿园项目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手续;五是樊某和市土地局用地科某系,办理阳光幼光园的征地供地手续;六是这块地转由宛城区土地局供地时,樊某还和宛城区土地局局长方XX联系,催办有关手续;后来,在这块地重复规划的事出来后,樊某还以市政府督查室主任的名义监督此事,要求规划局一周内妥处。

问:樊某向你要这20万元钱还有谁知道

答:我告诉过妻子时XX,她知道,除她之外我没有给其他人讲过。

问:你为什么没有告诉过宋XX、张XX

答:张XX本来就是宋XX联系的,我和他联系不多,张XX的股份也是固定的,我给樊某送钱与他的股份没有什么关系。运作阳光幼儿园项目时我和宋XX有分某,我负责跑关系办手续,宋XX主要负责筹资,等到项目差不多时我们再一起算账。现在项目还早着,我跑手续的支出有的没有告诉他,他为这个项目也有些支出我不知道,当时和宋XX还没有一起算账。

问:除了上述你讲的,你和樊某之间是否还有其他的经济往来

答:有,2007年3、4月份,我从樊某那借了1万元钱。2010年9月,为投资南阳市民用煤炭公某北关煤厂经济适用房项目我还给樊某24万元钱。

问:你先讲一下2007年3、4月份樊某借给你1万元的事

答:2007年3、4月份,我准备到苏州去联系筹集资金,当时我手头比较紧张,我知道樊某刚从信用社贷了40万元钱,就给樊某打了个电话,说想向他借1万元钱,樊某让我到梅溪路市政府家属院东院门口,我到后,樊某在他的凯美瑞车上,我上车后,樊某给我一把现金,说是1万元钱,我收下后和樊某聊了会就离开了。后来,我数了下,100张百元面额人民币,共1万元。这1万元我在去苏州联系资金时花掉了。

问:这1万元是否还给樊某了

答:没有。

问:那你为什么不还给樊某

答:开始时我一直跑生意需要钱,所有没有还他,后来樊某向我要了20万元,想着借他的1万元钱和我给樊某的20万元相比不算啥,所以就没有还他,也不会再还给他。

问:你再讲一下为投资北关煤厂经济适用房项目你给樊某24万元的事

答:2010年下半年,通过樊某从中联系,索坤公某与河南众融投资担保有限公某签订了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众融公某两年内为索坤公某在借款金额300万范围内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樊某说他准备和南阳市民用煤炭公某王某彬一起开发北关煤厂经济适用房项目,急着用钱,让我赶紧从众融公某给他贷出30万元,利息由他支付。当时我也准备给莲花温泉的别墅供应磁砖,也得用钱,所以我就给众融公某说,让他们先借给索坤公某50万元,当天,众融公某给索坤公某转了50万元,因众融公某掌管着索坤公某的银行账户,所以2010年9月17日我通知众融公某按我的要求,将30万元转入我爱人时XX在商业银行的账户。钱贷出来后,樊某天天向我催要我答应给他贷的30万元钱,2010年9月18日,我让时XX从商业银行账户取出5万元,然后我和时XX一起到卧龙路建行存入樊某建行卡上,2010年9月27日,我又通知众融公某,从索坤公某账户转出19万到樊某建行卡上。我那段时间也急着用钱,所以答应贷给樊某30万元,实际上就给樊某了24万元。

问:2005年,你是否与樊某、宋XX一起参与过房地产竞拍

答:参加过,但这件事是个单独的事,与阳光幼儿园项目无关,具体手续也不是我经办的,是宋XX经办的,我大概讲一下。

2005年6、7月份,樊某从市中级法院得到消息,因宛城宾馆欠农行的贷款没有还,中级法院要委托拍卖行对宛城宾馆位于火车站广场南侧的一栋五层小楼进行拍卖,我听了后就把宋XX叫到一起,商量由樊某、宋XX、我三人一起参加竞拍,竞拍成功后赚得的利润三人平分。2005年7月9日,拍卖行有限公某在丽都花园公某拍卖该楼,闫X和宋XX作为一方,樊某前妻王某,分某交某保证金参加竞拍,最终,宋XX竞拍成功。后来,在中级法院协调下,宛城宾馆出资赎回了该小楼。我们三个人在该小楼的竞拍及宛城宾馆赎回中赚了x多元,但这笔款一直由宋XX保管着,事也主要是他操办,我们还没有一起算账,宋XX也没有把我的一份给我。

该证据证明:樊某向其索贿10万元的事实。

⑵证人时XX的证言:

问:你是否认识樊某

答:樊某现在是市政府督察室主任,他和我丈夫闫某来往比较多,通过闫某我和他认识的。

问:你与樊某之间是否有经济往来

答:有,2010年7月,我向樊某要了2万元钱。

问:你讲一下事情的经过

答:大概在2009年9月份时,老闫(闫某)给我说樊某向他借了10万元钱,我问樊某为啥借的,老闫某樊某母亲要到北京阜外医院做心脏搭桥手术,老闫某说这钱给他就别想要了,我当时问为啥,闫某说樊某帮过不少忙,现在官也越当越大,以后还能帮忙,我听了也没有说啥。

2010年元旦节,老闫某我一张建行的存款凭条,告诉我樊某向他要10万元钱,他有点不想给,樊某很恼火地吵了他一顿,他没办法就又给樊某卡上打了10万元钱,闫某还说樊某好打牌,这钱给他就别想要了,我听了很心疼,总想着借个机会要回点。2010年7月份,老闫某脑血管病在市医专附属医院住院,我说“樊某向咱要了那么多钱,我有点心疼,上次他以老娘做手术名义借钱向你要了10万元钱,这会你住院了,咱也借你住院做手术的名义去向他要回点吧”,老闫某了说“承昌说起来帮咱不少忙,现在已经是副处级干部了,以后还指望他呢,你别去要了”,我想了下,感到老闫某院这也是个理由,就坚持去要回点,老闫某我这样,就告诉我“能要回多少就多少,别勉强”,我同意了。老闫某给樊某打个电话,樊某说他在办公某,我就到市政府樊某办公某,当时他办公某没有别人,我说“老闫某病得到北京做手术,你这儿有钱了给我准备点”,樊某听了说“我这儿钱也不多,就这2万元了”,说着,他从抽屉里拿出2把钱递给我,我看樊某也不热情,把钱装包里,没再多说就从他办公某走了。后来,我数了下,这2把钱每把1万,共2万元,这2万元钱老闫某院花了大几千元,剩下的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了。

问:那另外的18万元你向樊某要过吗

答:没有,老闫某不会让我去要的。

问:你接着说

答:2010年9月份的一天,老闫某我说“承昌想让我入股北关煤厂经济适用房项目,这会他急着用钱,咱俩从商业银行取出5万元打到承昌银行卡上”,我和老闫某起到商业银行从我的账户上取出了5万元,然后一起到建行存入了樊某的银行卡上。

问:你商行账户上的5万元钱是什么钱

答:是老闫某众融公某借的钱。

证明:樊某向闫某索贿10万元和2010年7月份其向樊某回2万元的事实。

⑶证人宋XX于2011年1月13日(男,45岁,汉族,南阳索坤塑胶有限公某,是闫某某合伙人)的证言。(检察侦查卷二P81-85)

2004年初,我和闫X就以索坤公某的名义在筹建南阳阳光幼儿园,因为种种原因,这个项目现在还没有完成,公某刚成立的时候我是法定代表人,2005年9月份,公某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闫X,我是股东。

问:闫X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答:我们平时叫他闫X,他身份证上的名字叫闫某。

问:阳光幼儿园项目是怎么开始运作的

答:2003年年底的时候,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市场竞争等各方面因素,我们公某的生产经营就不是太好,我和闫X就在一块商量准备搞个别的项目,我通过对市场分某,准备投资敬老院或者搞个教某项目,后来闫X对我说他有个朋友在市政府办公某四科某作,是市领导的秘书,负责协调文教某生等方面的工作,听他讲投资建幼儿园前景应该不错,我和闫X就决定搞这个项目,最后决定在白河南筹建南阳阳光幼儿园,我们俩商量由我负责筹措资金,闫X负责跑相关手续。

问:闫X的朋友是谁

答:是樊某,我以前不认识他,就是通过这件事,经闫X介绍后我才和他认识的。

问:樊某参加这个项目没有

答:闫X说樊某在市政府办公某四科某领导,他请樊某来帮忙跑手续,运作这个项目,并许诺将来樊某也在项目中占有股份。

问:这个项目跑到哪一步了

答:2004年通过了市计委立项,2005年办成了规划许可证,在宛城区X村规划了50亩土地,2006年省政府的用地批复也通过了,然后就开始跑征地手续,2009年年底,我们发现因为市规划局的工作疏漏,把我们的项目用地重新规划给了天冠集团和二胶厂,后来,我们多次向市里反映此事,樊某当时已经是市政府督查室主任,他也多次催促市规划局处理这件事,因为这个纠纷,这个项目就停滞在了这里。

问:樊某帮你们跑市计委的立项手续时,给市计委提供了市政府的批复文件,你是否知道这份文件是如何出台的

答:这些事情我都不清楚。

问:你和闫X、樊某是否在一起商量过这个项目里面怎么分某每个人的股份

答:这个项目还没有最终弄成,中间还有许多不确定因素,我们并没有实际确定每个人占多少股份,闫X对我说过他以前口头上说过给樊某50%的股份,后来闫X对我讲,将来索坤公某占65%的股份,樊某占33%的股份,这些话都是口头上说说而已,还有一次,在2008年4、5月份,我和闫X、樊某一起在滨河路歌德咖啡吃饭的时候,樊某提出了签个入股分某协议,我说下一步征地、建设需要投入的资金非常大,咱们都得想办法投钱,确定股权应该按投资比例来分某,现在好多事还确定不下来,地还没征到手,你是领导,我们也不愿意让你担风险,等土地证下来了,你也筹点钱投资,咱们再按出资额分某比例,闫X也说:“这样也行,以前跑手续就算你帮忙了,俺们也会考虑,等地跑下来以后,你也弄点钱投进来,咱们再算帐明确股权吧。”樊某听了后也没说啥,所以一直到现在,我们也没有明确股权如何分某。

问:这个项目运作到现在,樊某是否投过资,花过钱

答:这个项目上樊某没有投资过钱。

问:闫X是否为了这个项目,是否给樊某送过钱

答:这个我不知道。

问:为了这个项目,闫X曾经分某次给过樊某x元,你是否知道这件事

答:我不知道。

问:你和樊某之间是否有经济往来

答:我们两个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

问:北关煤场经济适用房项目你是否参与了

答:我没有参与,原来我根本不知道这件事,今年市纪委查处樊某违纪问题的时候,我才听说他和闫X还参与了这个项目,这个项目和阳光幼儿园的项目没有关系。

问:你和樊某、闫X是否还参与过房地产竞拍

答:有这个事,2005年的时候,中级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宛城宾馆在火车站广场旁边的一栋小楼,我们拍了下来,这件事是樊某提供的信息,但是这件事和阳光幼儿园的项目也没有关系。

证明:和闫X、樊某合作开发幼儿园项目的事

⑷证人朱XX的证言:

2010年2月份春节期间,樊某到云南、四川去旅游,在旅游期间,樊某购买了三个白金挂件和二个玉手镯。旅游回来后,樊某开车到了武汉,给我家带了一些礼物及旅游途中购买的三个白金挂件和二个玉手镯,他在武汉待了二、三天,然后和我母亲、小姨及我一起回到南阳。在武汉期间及从武汉到南阳途中樊某花有1万多元。我们到南阳后,购买了一些床上用品、衣服及化妆品等。(摘自侦查卷二P88—90)

证明:和樊某出去旅游、购物的事实。

⑸证人胡XX的证言:

问:你讲一下一樊某一起打牌的情况

答:我和樊某在一起打牌已经十来年了,开始玩的比较小,40、50元玩起,从2009年开始数额玩得比较大了,花样也多,允许“漂”等,但我们在一起玩图放心开心的,每次输钱规定最高限额,不能超过2万元。

问:樊某打牌输赢情况怎么样

答:有时输有时赢,具体情况我很难明确说出。

问:除了樊某,你们还有谁在一起玩

答:还有计(季)士印、阎成喜等几个人。

证明:和樊某一起打牌、输钱的事实。

⑹证人季XX的证言:

注:其证言和胡XX的证言所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⑺证人许XX的证言:

问:你讲一下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程序

答:举办人应该先向教某行政部门申请筹设。申请筹设应提交某下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教某行政部门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下文作出批复,不同意筹设的得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能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如果是新征地建幼儿园,举办者应持教某行政部门同意筹设的批复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立项手续,再到规划及土地部门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建造教某楼等教某设施。

经过筹设,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举办者可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教某行政部门提交某下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某、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等文件材料。教某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验收、检查等,在受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被批准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由教某行政部门发给民办学校许可证,未被批准的由教某行政部门说明理由。

问:申请筹设及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应该由哪一级教某行政部门审某

答:2004年12月22日以前,南阳市范围内申请筹设及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都得由南阳市教某局审某,2004年12月22日,南阳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宛政【2004】X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该暂行办法规定民办学前教某机构由所在县X区)教某行政部门审某,县X区)应将批准举办教某机构的基本情况及批准文件报市教某局备案。

问:2004年2月份及之前,南阳市索坤塑胶有限公某是否向南阳市教某局申请筹设南阳阳光幼儿园

答:没有。但在2006年4月份,时任南阳市政府办公某四科某长樊某让我们给南阳阳光幼儿园办了份民办学校许可证。

问:你讲一下详细情况

答:我们民办教某管理办公某平时的工作情况记有记录,结合着记录,我给你们讲下详细情况(许XX查看南阳市民办教某教某管理办公某日常工作情况记录)。市政府办公某四科某务负责教某的副市长,樊某一直就在四科某作,后来又任四科某长,我和樊某是在工作中认识的。

2006年4月8日,樊某打电话约我和我们办公某借调人员郑X到卧龙桥北头一家饭馆吃饭。我们到时樊某已经到了,和他一起的还有一个人,这个人我不认识。在吃饭时樊某说一个朋友办了个南阳阳光幼儿园,想向上面争取经费支持,但现在没有办学许可证,上面没有办法支持,想让我们给幼儿园办个许可证。我当时说这事归区X区里去正式申请,樊某说是时间紧,来不及了,就让我们给他办证,资金申请到位后再把许可证还给我们。后来,我就安排郑X办了个许可证,2006年4月28日,樊某安排他朋友宋XX来我们办公某把民办学校许可证领走了,但一直到今天,该许可证也没有还给我们。另外,民办教某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四年,但阳光幼儿园一直也没有来换过证。

问:阳光幼儿园是否按正常程序申请办学许可证

答:没有。阳光幼儿园没有向我们局正式提出过申请,我们局也没有去验收等,另外,按照审某权限,民办幼儿园应该由所在县X区审某。由于樊某是市政府办公某四科某长,服务分某教某口的副市长,所以我们就直接按他的安排给阳光幼儿园办理的办学许可证。这个许可证因不符合程序,也无法按正常程序编号、归档。(摘自侦查卷二P101—105)

证明:樊某找自己办理南阳阳光幼儿园民办学校许可证的事实。

⑻证人王XX的证言:

问:你看一下南阳市索坤塑胶有限公某阳光幼儿园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审某意见表,上面的总师意见是否你签写的(出示南阳市索坤塑胶有限公某南阳市阳光幼儿园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审某意见表)

答:(看后说)该审某意见表上的总师意见“同意项目选址王XX2.22”是我本人写的。

问:你讲一下南阳阳光幼儿园项目的选址及用地规划许可情况

答:阳光幼儿园项目大概是在2004年、2005年到我们局办理选址及用地规划许可的,按当时的我们局的管理体制,建设用地项目审某主要由规划服务中心审某、局长决定,然后报市政府批准。其他的部门在审某意见表上签字基本上都是完善手续。

问:在该项目规划手续办理的过程中,是否有人给你打过招呼

答:有。阳光幼儿园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到我们局办手续后,当时的市政府办公某四科某某给我打过招呼,请我在办理规划手续中予以关照,后来又多次催促我尽快办理。因为他在市政府办公某工作,也算是我们职能部门的领导机关,所以我答应符合规定了能帮忙尽量帮忙,但项目的审某权主要在时任局长的李金旺那儿,实际上我也帮不上什么忙,后来李局长决定后,手续到我这儿后,我看手续完善,符合规划,就在规划意见上签了字。

证明:樊某找其办理南阳阳光幼儿园民办学校规划许可证的事实。

3、书证

(1)中国农业银行2011年1月1日取款10万元凭证。

证实:樊某向闫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的来源。

(2)中国建设银行2011年1月1日存款凭证。

证实:闫某向樊某账户存入10万元。

(3)樊某任职文件、简历。

证实:樊某是国家工作人员。

(4)南阳市发改委关于阳光幼儿园项目立项的批复、审某、请示。

A、南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宛计社会(2004)X号文件。(时间:2004年2月25日)

文件批复:一、原则同意南阳市塑胶有限公某在南阳市白河南筹建南阳阳光幼儿园。二、建设内容及规模:占地100亩,总建筑面积x平方米。三、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全部为单位自筹。

B、项目申报单位:索坤塑胶公某;收到申报材料时间:2004年2月24日;主要申报材料:1、请示,2、政府批文。

C、南阳市索坤塑胶有限公某宛索塑字(2004)X号文件。

关于兴建南阳阳光幼儿园的请示。时间:2004年2月22日。

D、南阳市规划局关于索坤塑胶有限公某阳光幼儿园项目规划手续办理的情况说明。

(5)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南阳阳光幼儿园城市建设配套费用的请示》收文处理签。

同意按30%(即:实交x元,2005年6月2日)收取城市配套费。

上述证据证明:樊某为筹建南阳阳光幼儿园帮助,且在项目应收取城市配套费时给予该立项的减免情况。

(6)南阳市人民政府督查通知(宛城查字【2010】X号)。

市规划局:现将穆XX市长关于“违法占用教某用地建设商品住房“的批示1份转给你们,请调查妥处。2010年7月12日。

(7)信息处理签。

“一女许三家“,市规划局将省政府已审某完毕的教某用地重新规划为生活用地。

发贴人:南阳市索坤塑胶有限公某,2010、7、6.

上述证据证明:南阳市索坤塑胶有限公某反映其“建设用地”被市规划部门重复规划,市政府立项查办情况。

(8)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某宛政办(2002)X号文件。

关于印发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某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主要职责:

(五)四科:办理教某、科某、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保险等方面的文电,承担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

(8)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某宛政办(2010)X号文件。

关于印发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某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内设机构:

(9)督查室(南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室)

负责上级机关对市政府批办件的督办查办;负责市政府及办公某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重要批示的督办查办工作;组织开展重大专项督查,承办与市委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的督查工作;组织拟订市政府办公某督查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市政府办公某有关科某的经常性督查工作;负责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交某市政府的建议、提案的登记、分某、转办和督查工作。

(10)樊某个人基本情况及其干部履历、任职文件。

以上证据证实:樊某为阳光幼儿园项目提供帮助系利用职权。

(11)宋XX证言。

证明:与樊某、闫X合伙购买宛城宾馆楼房,从中挣有利润没有分某的事实。

(12)市中级法院王XX关于拍卖宛城宾馆的情况说明及市中级法院拍卖事项的卷宗等书证。

证明:宋XX参与竞买的宛城宾馆楼房经宛城宾馆赎回后,宋XX获款54.6万元。

(13)樊某自述交某材料。

2010年元月1日,我把工资卡号(略)发到闫X的手机上,当日,我到银行取款用,经查询,10万元确实已打入我卡中。

(1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收款收据。

A、扣押物品清单。人民币10万元,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马XX、樊XX。2011年2月25日。

B、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2011年2月25日。今收到樊某涉案款x元。“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财务专用章”。与原件核对无误,马XX、樊XX,2011年2月28日

证明:樊某受贿现金已退、交x元。

(15)发破案经过。

证明:2010年1月5日樊某主动交某其向闫某索要x元,2010年1月12日闫某证实了樊某向其索要x元的事实。

二、伪造国家机关公某罪

被告人樊某在帮助南阳市索坤塑胶有限公某办理南阳阳光幼儿园项目有关手续过程中,于2004年2月23日私自制发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南阳市人民政府对南阳索坤塑胶有限公某〈关于兴建南阳阳光幼儿园的请示〉的批复》(宛政文【2004】X号),后索坤公某用该文件在市计划发展委员会获得立项,并利用该文件及立项手续在市规划局骗取规划许可证。

认定伪造国家机关公某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⑴被告人樊某于2011年1月12日依法所做供述。

我伪造了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我是自己编的号,也没有政府市长的签字,也没有存档。

我就随意编了一个文件编号X号,然后就拿这份文件到文电科某管公某的王X说“这个事张市长知道,你先盖章,等张市长回来补签”,因为我知道张市长不在家,王X不可能会碰到,所以就这样骗他。当时王X看看发文签说“你可记住补签”,然后就在文件上加盖了市政府的公某。

我把盖好章的文件拿办公某后,因为知道这个文件是假的,我不敢保留发文签,当时就把这个发文签给毁掉了。

证实:樊某伪造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的事实。

2、证人证言

⑴证人肜XX的证言。

我们科某管审某,当时他们有请示还有政府批文,我们就按程序审某后,由分某教某的皮XX副科某起草并签字再报我这儿审某、签字,最后交某管副主任时乘X审某并签发出文,然后交某改委办公某。

证明:索坤公某利用伪造的市政府公某获得了阳光幼儿园的立项。

⑵证人王某证言。

证明:与樊某所作供述情况基本一致。

⑶证人张XX的证言。

证明:主管领导没有同意樊某拟稿宛政文【2004】X号。

3、书证

(1)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某《关于宛政文和签发程序》。

证实:真实宛政【2004】X号文的正常签发程序。

(2)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某的情况说明。

证实:“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宛政文【2004】X号”实为《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淅川县X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并无“《南阳市人民政府对南阳索坤塑胶有限公某〈关于兴建南阳阳光幼儿园的请示〉的批复》”

(3)南阳市人民政府【2004】X号文件。

证明:该件系伪造文号文件复印件。

(4)A、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南阳阳光幼儿园城市建设配套费用的请示》收文处理签。(检察侦查卷四P48)

B、南阳市人民政府(宛城查字【2010】X号)督查通知。

C、相关规划。规划手续办理的情况说明、审某意见表、用地规划申请书、选址意见书、南阳市索坤塑胶有限公某关于为南阳阳光幼儿园选址的的请示。

D、用地手续。

a、南阳市索坤塑胶有限公某缴纳南阳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款通知、罚款票据(x元)。

b、(宛城区X乡X村征地情况说明。

c、市人民政府宛政土(2005)X号文件“关于南阳市2005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

d、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06)X号文件“关于南阳市2005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e、市人民政府宛政土(2009)X号文件“关于南阳市2005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的的批复。

f、宛城区X区政土(2010)X号文件“关于宛城区土地储备中心政府储备地项目行政区征收土地的批复。

g、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09)X号文件“关于南阳市2009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h、市人民政府宛政土(2010)X号文件“关于南阳市2009年度第一批城市X区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l、宛城区X区政土(2010)X号文件“关于南阳市2009年度第一批城市X区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的批复”。

以上证据证实:樊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阳光幼儿园项目提供帮助后,得到政府规划立项、征用土地审某的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某真实,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在为南阳市索坤塑胶有限公某的南阳阳光幼儿园项目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期间,索取南阳市索坤塑胶有限公某法人闫某财物x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樊某在南阳市索坤塑胶有限公某南阳阳光幼儿园项目中,伪造国家机关公某,从而使政府相关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用地得以审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某罪。公某机关对被告人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某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樊某在2010年11月26日被“双规”期间,其本人先后于2010年12月15日组织谈话和2011年1月5日主动交某其伪造国家机关公某和起诉指控的受贿x元的犯罪事实;审某中,被告人樊某当庭自愿认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情况:“犯罪分某如实交某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基于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意,只对数额进行辩解的情况下,对于樊某主动供述受贿行为,依法应认定自首,可减轻处罚。马德州、樊某太交某公某机关的x元,实为代被告人樊某的退赃款,对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自己为南阳阳光幼儿园项目支出过一定数额的费用,在受贿数额中应予扣减。鉴于被告人樊某及其辩护人所称退还x元和为项目支出、借支的款项,均发生在完成受贿行为之后和公某机关指控犯罪行为发生之前,与受贿行为不属同一事实,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应冲减犯罪数额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了一次、一个公某,没有得逞也没有获利,不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下。因被告人特殊的工作身份,其行为不能类同于一般犯罪,且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某,使得“南阳阳光幼儿园”的项目立项和用地得以审某,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应,故樊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某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樊某的受贿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某犯罪行为,系分某触犯两个不同种罪名的犯罪行为,对于辩护人辩称“即便是两个罪名都成立,被告人的行为也属于牵连犯,依法应当择一重罪处罚,而不应该实行数罪并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樊某的刑期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某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某长栗新峰

审某员周建明

审某员范成然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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