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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某某与于某某、王某、中国济南某池泊餐饮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纠纷案
时间:2004-05-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济民四初字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济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韩国籍。暂住(略)-2-501。

委托代理人安骞,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403。

被告中国·济南某池泊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某历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正平,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王某、中国·济南某池泊餐饮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某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0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5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共计1625元由原告南某某承担。

审判长白龙

审判员郎家涛

代理审判员严琳琳

二OO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魏希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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