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济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韩国籍。暂住(略)-2-501。
委托代理人安骞,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403。
被告中国·济南某池泊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某历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正平,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王某、中国·济南某池泊餐饮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某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0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5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共计1625元由原告南某某承担。
审判长白龙
审判员郎家涛
代理审判员严琳琳
二OO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魏希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