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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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蔡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又名蔡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1年8月2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游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在没有取得建筑资格,明知孙某x承建的房子没有得到城建部门的批准,从楼房结构到工程质量都没有安全保证的情况下,从2011年7月24日即组建建筑队为韩道口镇X村民孙某x建筑楼房。2011年8月21日6时许,工人在拆除东单元底层大梁模板支撑过程中,楼房突然坍塌,造成工人蔡xx、刘一x、杨某x及房主孙某x被砸死,工人杨某x被砸致重伤的重大责任事故。

为证明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某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被告人蔡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蔡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蔡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在没有取得建筑资格的情况下,即承包夏邑县X村X村X组孙某x的四间两层半民用住房建筑工程。该房屋南北11米,东西13米,分东、西两独立单元。孙某x负责购买各种建筑材料和支付每平方米80元的工程建筑费。2011年7月24日,被告人蔡某组织16人的建筑队进行施工,8月20日房屋主体建成,8月21日6时许,在拆除东单元底层大梁模板支撑时,楼房坍塌,造成工人蔡xx、刘一x、杨某x、房主孙某x被砸死,工人杨某x被砸致重伤的重大责任事故。经鉴定,墙体砌筑施工质量低劣,砖柱实际承受压力超过极限承载能力,导致大梁坠落,引起楼房坍塌。案发后,被害人的家人对被告人蔡某表示某解,要求对被告人蔡某从轻处罚。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蔡某的供述。今年7月24日,我承建了孙某x的四间两层房屋。该房南北11米,东西13米,分为两处,一处两间。建筑费是每平方米80元,各种建筑材料是房主购买,房屋结构是按照房主的意见,我组织的建筑队只负责干活。8月20日房屋的主体建成,二楼已经粉刷好。我考虑到大梁打二十天了,已经凝固好,就安排拆大梁钢模板。8月21日早晨,杨某x、杨某x、杨某x、刘一x、刘二x、我三儿蔡xx在一楼拆梁底模板,房主孙某x也在一楼帮助干活。房子倒塌时我不在现场,我去买东西没回来,干活的几个人都埋在里面了。我儿蔡xx、杨某x、刘一x和孙某x被砸死,杨某x、杨某x被砸伤。我组建的建筑队都是按照农村盖房子的习惯去干,没有施工等级证书,没有经过资质审查,有关的技术规定我也不知道,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认为不会出事,没想到房子会倒塌。

2、证人杨某x的证言。蔡某承建了孙某x的房子,他找了16个人组成一个建筑队,蔡某负责分工以及同房主的协凋。8月21日早上,我和杨某x、杨某x刚上楼准备干活,房子就塌了,我们一下子就掉了下去,我当时就懵了。我爬出来了,蔡xx、杨某x、刘一x还有房主孙某x被砸死,我和杨某x被砸伤。

3、证人刘二x的证言。孙某x家盖房子,是工头蔡某找的我参加建房。8月21日6点钟,我和蔡xx、刘一x三人拆梁底模板,杨某x、杨某x、杨某x上楼干活,蔡某买东西去了。钢模板拆的还剩最后一块时,我往屋外搬钢模板,刚到屋外,就听见房子咯嚓咯嚓响,我就喊“快跑、快跑”,刚喊了两声,房子就塌了,干活的六个人都被埋在里面了。我们建筑房屋没有受过培训。

4、证人王某x的证言。孙某x家建房子,我和刘二x、刘一x、蔡xx、杨某x、杨某x、杨某x等16人组成建筑队,蔡某是工头,孙某x按每平方米80元给工钱,我们平均分,蔡某也没多要。

5、证人余xx的证言。我家盖房子,是砖混结构,两层半共八间,盖房没有图纸,是比着人家的样子改的,农村都是这样,想咋盖就咋盖。我家同建筑队没有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工程费每平方米80元,已付给蔡某x元。建筑材料是我丈夫孙某x经手买的,水泥用的永城市X村李某x的,楼板也是条河乡的。出事时我离房子十来米远,听见“呼啦”一声响,我家新盖的房子四角落地,我想毁了,里面的人都得砸死。

6、证人孙某x、孙某x、孙某x、王某、王某x的证言。证明了2011年8月21日6时许,孙某x新盖楼房倒塌的有关情况。

7、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孙某x盖房是购买我的钢筋,我先后三次送钢筋,我认为房屋跨度太大,没有结构柱,当时就告诉了房主和工头,他们没有什么反映。后我又发现两个大梁环子应该用150个,他们只用了98个,我当时就感到害怕。

8、证人李某、谢某、李某x的证言,证明孙某x盖房购买水泥和楼板的有关情况。

9、商丘豫东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2011)建质字第X号《关于孙某x楼房倒塌原因的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书》,证明被告人蔡某承建的房屋墙体砌筑施工质量低劣,在拆除大梁模板支撑时,砖柱实际承受压力超过极限承载能力,导致大梁坠落,从而引起整栋楼房坍塌。

10、夏邑县鸿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略)号钢筋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蔡某承建房屋所使用的热轧带肋钢筋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

11、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蔡某承建房屋所使用的永城市X乡李某民予制厂生产的混凝土多孔板承载力符合标准要求。

12、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N0.(略)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蔡某承建房屋所使用的江苏省金霸王某泥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硅酸盐水泥,其安定性和强度均合格。

13、夏邑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N0.x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蔡某承建房屋所使用的韩镇胡屯新型建材厂生产的粉煤灰砖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抗压强度均合格。

14、夏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夏)鉴(法医)字【2011】X号、X号、X号、X号尸体检验报告书四份,证明被害人刘一x系颅脑损伤死亡,蔡xx系复合性损伤合并窒息死亡,孙某x系复合性损伤死亡,杨某x系复合性损伤死亡。

15、夏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夏)鉴(法医)字【2011】X号、X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两份,证明被害人杨某x左颞骨粉碎性骨折,左侧硬膜外血肿,系重伤;杨某x的损伤系轻微伤。

16、被害人蔡xx、刘一x、杨某x、孙某x、杨某x家人出具的谅解书五份,均表示某被告人蔡某予以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蔡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示某、质证,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在没有取得建筑资格的情况下,组织施工队承建楼房工程,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蔡某年龄较大,且身患疾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姬凤云

审判员彭某丽

审判员韩建华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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