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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与宋某、杨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男。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杨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以原告宋某与被告杨某乙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上诉人与被告杨某乙是否清算农民工工资是二者的关系,其二人并未请求法院处理。同时,该案合同履行地在内黄县境内。故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本院审查,原告宋某承包内黄县X区X#、17#楼工程期间,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王某,宋某与王某的工程款已全部付清。2010年底杨某乙带领农民工到内黄县政府上访,要求王某付清农民工工程款,因王某拒不到场,内黄县政府责令滨河城项目部扣划宋某工程款x.00元向杨某乙等农民工支付工资。原审虽将杨某乙列为被告,但并不能说明杨某乙与宋某之间存在法律关系。本案发生地为内黄县境内,并且本案所争议的款项是经内黄县政府责令所致,故该案由内黄县人民法院处理较妥。综上认为原审驳回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欠妥,依法应予纠正。王某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某拴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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