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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谭某、陈某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某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阳某某,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谭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某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谭某、陈某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东踏计生征字(2011)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某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踏计生征字(2011)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戴元东

审判员肖向东

二0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尚球

撰稿:肖向东;校对:刘尚球;印5份;2011年10月1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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