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镇居民,无业,住株洲市X区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黄X,X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株洲XXXX厂病休工人,住址株洲市X区X栋XXX号,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胡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及委托代理人黄X、被上诉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湘武
审判员曹阳
审判员刘飞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