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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胡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镇居民,无业,住株洲市X区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黄X,X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株洲XXXX厂病休工人,住址株洲市X区X栋XXX号,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胡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及委托代理人黄X、被上诉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湘武

审判员曹阳

审判员刘飞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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