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X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焦作市X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曹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0年9月29日作出的(2010)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张涛,被上诉人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0)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王某龙
代审判员张卫芳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