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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男。

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女。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一般代理。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杨某某于同年11月30日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和被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岳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3月10日签订建房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改建其位于宛城区汉冶办事处茹楼居委会X号房屋,该房建X层共90平方米,每平方米240元,总价款x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为被告改建房屋,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08年3月25日将房屋交付被告,且被告已入住。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至今仍下欠原告328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280元、违约金2160元。陈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08年3月10日建房合同。用以证明被告违约,且下欠原告工程款3280元。

被告杨某某答辩并反诉称,1、陈某某最后一次收到杨某某支付的现金是2008年6月29日,虽然陈某某诉状所述日期为2010年1月20日,但杨某某收到诉状是在2010年11月,陈某某起诉已超过法定2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陈某某的诉请。2、陈某某违约在先。建房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每层开始施工的第二天,甲方预付该层总价的40%,浇筑顶后再付40%,共支付当层工程款80%,剩余部分待粉刷结束后三天内结清。”,但经答辩方多次要求,陈某某至今未对房屋粉刷,未粉刷的房屋答辩人根本不能入住。答辩人拒付剩余的工程款是为促使陈某某尽快履行合同。3、因陈某某不及时粉刷房屋,导致该房屋至今不能出租,造成答辩人租金损失6000元。反诉请求:判令陈某某支付杨某某违约金2160元,租金损失6000元。杨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x元收条。证明杨某某及时付款。2、房屋照片2张。证明房屋未粉刷。3、2008年4月1日租赁合同一份。证明租金损失。

陈某某针对反诉答辩称,因为杨某某没支付工钱,所以陈某某没钱粉墙,至今杨某某仅支付工钱的70%,违约在先,反诉没道理,其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陈某某针对反诉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杨某某对陈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陈某某对杨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1、2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材料3有异议,认为虚假,与本案无关,因该合同真实性存在争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材料,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8年3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房合同,约定原告陈某某为被告杨某某改建其位于宛城区汉冶办事处茹楼居委会X号房屋,将院内空地30平方米改建为与原三层住房一体的房屋,共90平方米,每平方米240元,包工包料,一至三层均价,含内外粉刷。按层结算,每建一层结算一层。每层开始施工的第二天,杨某某预付该层总价的40%,浇铸顶后再付40%,共支付当层工程款80%,剩余部分待粉刷结束后三天内结清。为保证质量,杨某某从总房价中每层留下1000元,二个月后工程质量未出现问题再付给陈某某。陈某某保证45天内完成全部施工(雨天顺延)。双方如有违约,按房屋总造价的10%给付违约金。陈某某于2008年3月12日开工,3月23日三楼浇顶,主体全部完工,未粉刷。杨某某至2008年6月29日共支付陈某某工程款x元。现陈某某以杨某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某支付下欠工程款3280元和违约金2160元。杨某某反诉陈某某违约,请求判令陈某某支付违约金2160元和房租损失6000元。

本院认为,1、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3月10日签订的建房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合同。2、原告陈某某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杨某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80%的工程款x元,现杨某某仅支付x元,属违约。杨某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陈某某下欠工程款和违约金。3、被告杨某某反诉陈某某违约和租金损失6000元,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下欠的工程款3280元和违约金2160元,共计5440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0元、反诉费5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立

审判员李林峰

审判员来新群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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