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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平顶山市得盛工贸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平顶山市得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河区X镇X村。机构代码x-1。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X路南段明珠城市花园一层。机构代码x-7。

负责人彭某某,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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