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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永州八景异蛇酒业有限公司、李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八景异蛇酒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润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

上诉人永州八景异蛇酒业有限公司、李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3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昆明润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肖某各项损失85万元依据不充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张益民

审判员魏蓉

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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