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八景异蛇酒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润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
上诉人永州八景异蛇酒业有限公司、李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3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昆明润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肖某各项损失85万元依据不充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张益民
审判员魏蓉
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