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濮某,女,1岁。
法定代理人濮某军.
委托代理人濮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蔡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
委托代理人谢某。
上诉人濮某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零陵区人民法院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某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宁主审,审判员黎有兵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彭某玲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濮某的法定代理人濮某军及委托代理人濮某、陈某甲,被上诉人永州市妇幼保健院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乙、谢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二审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上诉人永州妇幼保健院给付上诉人濮某经济损失10,000元,被上诉人永州市妇幼保健院同意该款在本月18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上诉人承担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800元。
上述协议已依双方当事人约定签字生效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彭某平
审判员黄宁
审判员黎有兵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