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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2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犯盗窃,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的一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苗某窜至上蔡县X镇X巷,进入被害人李某、闫×共同租赁的房屋内,盗窃现金17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苗某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于2011年7月19日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闫某陈述,被告人苗某指认现场照片,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价值1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苗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苗某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苗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12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田继华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武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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