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
上诉人朱某因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和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朱某与被上诉人曹某自愿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二、双方非婚生女孩朱某由被上诉人曹某抚养成年,上诉人朱某每年给付小孩抚养费2,500元(从2011年开始给付,共计14年),此款于每年公历12月31日前由上诉人朱某打入被上诉人曹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每年处滞纳金1,000元。小孩成年后由谁抚养由小孩自己决定;
三、被上诉人曹某要尽心抚养好小孩,要保证小孩能接受幼儿园等正常义务教育,否则小孩朱某由上诉人朱某抚养,被上诉人曹某每年承担抚养费2,500元,直至小孩18岁;
四、上诉人朱某有探视小孩的权利,每次探视小孩时被上诉人曹某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否则由上诉人朱某享有和负担;
六、一审案件诉讼费300元维持不变;二审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朱某负担;
七、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