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丙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丁
上诉人周某甲等六人及上诉人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甲、周某乙、唐某等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蒋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某华
代理审判员李某云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蒋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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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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