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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甲等六人及上诉人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丙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丁

上诉人周某甲等六人及上诉人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甲、周某乙、唐某等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蒋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某华

代理审判员李某云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蒋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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