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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刘某与被告东安县经贸公司、茂名市金属材料公司安强车队、第三人珠海市X区建设指挥部工程结算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吕某

原告刘某

被告东安县经贸公。

被告茂名市金属材料公司安强车队

第三人珠海市X区建设指挥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刘某与被告东安县经贸公司、茂名市金属材料公司安强车队、第三人珠海市X区建设指挥部工程结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刘某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东安县经贸公司、茂名市金属材料公司安强车队在第三人珠海市X区建设指挥部的款项800万元。原告吕某、刘某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东安县经贸公司、茂名市金属材料公司安强车队在第三人珠海市X区建设指挥部的款项800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顾能辉

审判员黄校军

人民陪审员蒋益华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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