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赵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永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03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2月8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05年12月27日,原、被告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原、被告婚后生有两个男孩:长子赵某,现年6岁,现随被告生活;次子赵某,现年3岁,现随原告生活。2009年农历12月28日,因被告打麻将彻夜未归,原、被告为此发生吵打,嗣后,原告回其娘家居住至今,被告数次劝叫未果。2011年3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二、长子赵某由被告赵某抚养,次子赵某由原告李某抚养;
三、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某3000元由被告赵某负责偿还;
四、原告李某个人财产(依财产清单为准)留归被告赵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梁xx
二○一一年x月x日
书记员张xx